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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书面审理的案件,拟裁定减刑、假释的,应当在羁押场所公示拟减刑、假释人员名单,接受羁押场所干警和其他在押罪犯的监督。 (五)文书公开 44、严格规范裁判文书及其它法律文书的制作格式和要求。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法院调查取证和回避等程序的处理过程,以及依据和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裁判结果、有关决定等实体事项,做到说理公开,并对权利救济方式做出明确的提示。 45、严格执行公开宣判制度。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在法庭或者通过其它方式公开宣判。凡合议庭决定定期宣判的案件,应当提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按时到庭。按照一审程序宣判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上诉期限、权利等事项,宣判后应当立即送达裁判文书。 46、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以及合议庭应当针对当事人的疑惑开展释疑工作,运用法理、事理、情理结合的方法,说明程序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促使当事人息诉服判。 47、建立健全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积极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在法院门户网站设立专门的裁判文书公开栏目,除按照有关规定不予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以外,应当将各类案件公开宣判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 当事人不同意在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并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不予公开。 裁判文书在公开前,应当先行删去或模糊处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帐号等个人信息,对涉及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内容,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 48、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管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监督管理上网公布的文书数量、质量和信息安全等问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注意收集社会各界对裁判文书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加以改进。 49、根据法制宣传、法学研究、案例指导、统一裁判标准等需要,集中编印、刊登各类裁判文书,或者通过案例数据库、出版物等形式多渠道公开裁判文书,充分发挥案例资源的效用。 (六)审务公开 50、为立案、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服务,或者与立案、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各类事务性工作,实行全面公开。 51、逐步完善合议庭合议案件的工作机制。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有关方面关注的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单位代表旁听合议庭合议,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保密的规定。 52、逐步完善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工作机制。案件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应当在上会前向当事人书面宣布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逐步扩大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旁听范围。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原合议庭或者原审法院派人列席旁听。审判委员会讨论社会关注、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法院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单位派人列席旁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列席旁听,列席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保密的规定。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的裁判,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参加讨论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 53、研究制定重要的审判指导性意见,应当广泛征求有关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和法律专家的意见;有关意见制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54、审判管理机构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特约评查员,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对外公布。 55、依法公开诉讼档案。允许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公众查询诉讼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印相关卷宗材料。积极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远程异地查阅电子诉讼档案提供服务平台。 56、公开司法鉴定、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条件与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名单。 57、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审判回避和防止说情干扰等有关规定,对违反审判、执行工作纪律的处理情况予以公开,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58、公开法院的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和审判业务部门的审判职能、人员状况等信息;公开法院各种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其分析报告;公开法院重大工作举措、重大案件的审判情况、重要研究成果以及重大活动部署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