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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68号,以下简称《条例》),加强行政学院工作,推进行政学院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行政学院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明确行政学院性质、定位和职责 (一)《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加强和规范行政学院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学院工作的高度重视,在行政学院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对加强和改进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建设有特色、高水平的行政学院具有重要作用。 (二)行政学院是培训公务员、培养公共管理人员和政策研究人员、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的机构,是政府直属单位。行政学院应当发挥公务员教育培训主渠道作用、公共行政理论和政府管理创新研究重要基地作用、政府决策咨询思想库作用。 (三)行政学院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增强公务员素质和行政能力、提高公共行政管理水平为目标,开展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服务,为繁荣哲学社会科学服务,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服务。 (四)行政学院的主要职责。 1.培训公务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策研究人员,承办党委、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开展多种形式的委托培训和合作培训。 2.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特别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行政、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民族宗教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 3.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 4.开展与境内外有关机构的合作和交流。 5.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围绕行政学院教学培训目标要求,着力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和行政能力,使之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骨干力量和领导人才。 二、完善行政学院设置和领导体制,进一步规范行政学院培训班次 (六)省、市(州)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省、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学院。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市(州)行政学院分院(分校)。 行政学院与其他培训机构合办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学院职责,注重体现行政学院的功能和特色。 (七)行政学院院长由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兼任。行政学院设置常务副院长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副院长按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配备。 (八)四川行政学院院务指导委员会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四川行政学院院务指导委员会由省政府领导同志任主任委员,省政府分工联系副秘书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四川行政学院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院务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行政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解决行政学院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 市(州)人民政府可相应设立市(州)行政学院院务指导委员会。 (九)四川行政学院要进一步强化对市(州)行政学院的业务指导。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学院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指导性意见;对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开放办学、师资培训、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制定科学的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同对下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进行业务工作评估;对教材编写、学科建设、科研课题立项、合作交流等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加强行政学院之间的工作交流和信息沟通;定期召开全省行政学院院长会议,总结经验,研究工作。 (十)行政学院应当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举办各类公务员培训。 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专题研讨班、任职培训班、初任培训班、师资培训班和涉外培训班等。根据需要可以举办专项业务培训班、知识更新培训班等其他班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