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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我省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外经贸、财政主管部门(不含深圳),紫金县、南雄市、兴宁市、封开县财政主管部门,省直各有关企业: 为鼓励我省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2011年省财政安排“走出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走出去”资金)3000万元,继续对我省企业(不含深圳市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资源开发和农林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给予资金扶持。为进一步用好 “走出去”资金,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的规定,现就2011年 “走出去”资金的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走出去”资金的使用原则 “走出去”资金在使用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有利于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缓解我省紧缺的资源、能源供需矛盾。 (二)有利于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我省经济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发展。 (三)有利于充分利用境外科技、智力资源,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技术水平和产品档次,实现在重要产业领域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打造境外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合作项目或产业化基地。 (四)有利于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延伸产业的国际链条,逐步培育我省本土跨国公司。 二、支持的业务范围 “走出去”资金对我省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予以支持。具体包括的内容: (一)境外投资。 我省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经济活动(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 (二)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 境外农业合作是指我省企业通过开办企业、购买或租赁土地等方式在境外开展农作物与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林业合作是指我省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林权或采伐许可证、开办企业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林木种植、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渔业合作是指我省企业通过签署合同(协议)、购买捕捞许可、开办企业、派出渔船等方式,在境外从事渔业捕捞、养殖、加工、销售及相关产业的开发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矿业合作是指我省企业通过在境外开办企业、直接购买矿权、产能投资、专项经营许可、资源偿付等方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加工的经营活动。 (三)对外承包工程。 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我省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的活动。 (四)对外劳务合作。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我省企业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五)境外工业园区、商品展销中心和境外营销网络。 境外工业园区是指经商务部或我省有关部门批准,我省企业在境外投资建设具有产业集聚效应的特定区域,带动我省企业进入该区域内投资,或以某一产业龙头企业牵头,联合上下游相关企业在境外某一区域内投资设立生产基地,形成配套产业集群的特定区域;商品展销中心是指我省企业牵头在境外投资设立的销售场所,带动我省企业入场销售自有产品;境外营销网络是指我省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自有品牌专卖店(专柜),开展商品销售及售后服务。 三、“走出去”资金的支持内容、方式和标准 (一)前期费用。 对境外投资新设或并购企业(不含贸易公司)、工业园区和商品展销中心,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之前;从事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购买资源权证或签订权益资源开发协议之前;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以下前期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前期费用包括: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