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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勘测、调查费。 包括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探捕仪器购置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等渔业资源探捕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发生的费用。 4.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购买费及翻译费。 指购买项目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以及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前期费用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二)开办补助。 对中方实际投资额超1000万美元的境外生产基地、工业园区、境外商品展销中心、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项目,按实际投资额大小给予一定比例的开办费用资助。 (三)贷款贴息。 对企业从事境外生产基地、境外商品展销中心、境外工业园区、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而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人民币贷款贴息按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如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外币贷款贴息按不超过3%计算,如实际利率低于3%的,按实际利率计算。 项目贷款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项目申请单位或贷款企业与银行之间的经济行为,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不承担其任何债务偿还和担保责任。对贷款单位逾期不归还贷款产生的逾期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四)资源回运。 企业将开展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所获得权益产量以内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其实际支付的运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五)运营补助。 1.对设立境外生产基地、开展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建设境外工业园区的企业,对投资主体或牵头建设企业用于购买、建设或租赁土地、厂房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2.对境外商品展销中心、境外品牌专卖店(专柜)销售场所的购买、租赁和首次装修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3.对境外研发机构购置、租赁实验仪器、设备、专利技术,研发成果的专利注册费用,聘用境外专业技术人才等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4.境外生产基地、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项目对招聘当地生产、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技能培训产生的费用,按照招聘人数给予定额补助。 5.对境外生产基地生产的自有品牌产品、境外商品展销中心、境外品牌专卖店在当地开展品牌推广发生的广告(含媒体广告和户外广告)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6.对企业参加商务部和省外经贸厅组织的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展览的摊位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7.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保函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六)保险费用。 1.对企业为境外投资项目、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项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在境内保险机构投保的费用,按实际支付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2.对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派驻境外企业或项目工作的经营管理人员向保险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按实际支付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3.对劳务公司为劳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产生的费用,按每名已购买保险的劳务人员100元给予补助。 (七)奖励。 1.对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的具有相关资格的企业,2010年度营业额比上年度增长达到同期全省平均增长率的,每个企业给予定额奖励。 2.对派出广东户籍劳务人员的劳务公司,按实际派出广东户籍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时间不少于90天)数量给予定额奖励。 3.对牵头企业按带动进入境外工业园区、境外商品展销中心的企业数量给予定额奖励。 4.重点市场开拓奖励。对2009年越南和泰国经贸活动;2010年俄罗斯、乌克兰、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印度经贸活动对外投资合作签约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企业,按项目规模进行定额奖励。 (八)境外突发事件处置。 对赴境外处理因恐怖、战争、政局动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企业派出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而发生的处置费用给予补助。对在事件发生的头一个月内赴境外人员的出国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及外经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护照、签证、临时出国费用(含国际差旅费和公杂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出国费用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