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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公共项目费用。 1.安排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用于开展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 2.“走出去”人才培训和课题研究费用,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按规定委托境内外高校、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等机构组织实施的“走出去”人才技术培训产生的费用和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走出去”课题研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专家咨询费、境内外企业调研费用等给予一定补助。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的条件。 1.在广东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依法经营,资信良好,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境内外无不良经营记录; 3.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等国际合作业务的企业应具有经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相关业务的资格证书; 4.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二)境外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依法经营,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走出去”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 2.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并开展实质性经营和业务运作。 3. 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项目须与国内母体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产权隶属关系。 4.境外投资项目、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项目中方投资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当年累计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 5.申请贴息的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额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 6.省级境外工业园区带动的进园企业应达到5家以上,或整体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境外商品展销中心带动的进场企业应达到10家以上,且带动省内企业对当地出口额达5000万美元,或整体投资额达500万美元以上。国家级合作区的确认按商务部有关文件执行。 7.按规定到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8.境外投资企业需参加每年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 (三)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费用补贴的项目,投资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受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项目则为协议、合同签订日或权益划转日)、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项目的境外注册、协议(合同)签订或土地租赁时间、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并在此期间支付贷款利息。 3.申请资源回运费用、保险费用补贴、运营补助、广东户籍劳务人员奖励、带动投资奖励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执行时间、费用发生时间均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 4.申请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并且突发事件在此期间发生。 5.申请重点市场开拓定额奖励的项目,应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相关核准手续并在境外注册登记或取得实质性进展。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本通知未确定具体支持标准或比例的项目,将视全省申报情况确定。对进入境外工业园区、商品展销中心的项目以及海外并购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 (二)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项目申请资金支持的,只对项目最终实施的境外企业进行补助。 (三)对开办补助实行一次性补助。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专项资金对每个境外项目最多给予三次的利息补贴。 (五)对生产基地及农林渔矿配套加工基地的土地、厂房购置费,境外商品展销中心、境外品牌专卖店的场地购置费,专项资金仅对三年的折旧费用给予补贴;对土地、厂房的租赁费和工人培训费,境外研发机构的仪器、设备、专利技术购置、租赁费,境外商品展销中心、境外品牌专卖店(专柜)的场地租赁费,专项资金仅对三年费用给予补贴;对厂房建设、境外商品展销中心、境外品牌专卖店(专柜)场地的首次装修费给予一次性补贴。 (六)境外企业投资额按境内汇出外汇数额和海关确认的实物投资数额核定。 (七)单个境外项目当年获得专项资金最高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同一申请企业当年获得专项资金累计补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列入我省鼓励和扶持的重点项目和大型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金额上限,其中中方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合同金额1亿美元以上的承包工程项目,单个项目获得资金上限可提高到300万;中方投资额5000万美元或承包工程项目金额达到3亿美元以上的特大项目,上限金额可提高到500万元;另境外投资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别达到3个以上的企业,累计获得资金补助可提高到8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