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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创新公共服务体制,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着力解决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公共福利、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加强公共设施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让人民群众生活更加殷实、更加舒心。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为基本原则,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以政府为主体,社会公众共同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和政府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民主、科学、规范的决策制度,防止决策的随意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二十二、市长代表市政府行使决策权。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决策。市政府重大决策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审议。 二十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以全市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委及其常委会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定。 二十五、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各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重大决策事项和结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都要公开,以便于公众查阅、参与和监督。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跟踪和反馈决策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决策。根据决策需要,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应全程参与市政府重大决策,积极主动地向决策承办单位提出决策建议,并在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一经会议决定,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严禁自行其是、阳奉阴违,以部门利益或局部利益阻挠干扰决策执行。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决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七、建立决策执行的过程监督和反馈纠错机制。决策执行单位应及时跟踪、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若发现市政府重大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出现紧急情况时,市长可以直接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决定。 二十八、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决策责任,对违法决策或决策失误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九、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三十、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度。坚持集体学法与自学法律相结合,采取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专题讲法、法律知识考试等方式,促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 三十一、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定期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三十二、各部门制定的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文件或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文件,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的,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