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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十九、各区县、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主管部门处理。 六十、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命令,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一般工作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工作有交叉,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市长会签后再签发;属于重大事项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市政府领导对送签的文件,无特殊情况,应在1-2个工作日内签批。 六十一、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六十二、区县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属需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部门初步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属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并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认真组织调查论证,上报结果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项,以市政府明确要求的时限为准。对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或不说明不能回复理由的,视同无意见处理。 六十三、市政府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已全文公开见报或在互联网公开的,一律不再重复行文。市政府各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区县政府正式行文,也不能要求区县政府向本部门报文。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区县政府正式行文的,应报请市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四、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市政府表彰奖励事项,市政府主管部门应将表彰依据、考核标准、表彰单位及个人名单、经费来源及奖励标准报市政府,由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初审,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市长审定。 六十五、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评选的先进群体、先进个人,除市级劳模外,确需以市政府名义通报表彰或授予市级荣誉称号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颁发证书,需要发文件的,由有关部门冠以“经市政府批准”字样自行发文。 第十章 加强廉政建设 六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既不能失职,又不能越权,更不能滥用职权。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应敬畏法律、敬畏人民、敬重事业,牢记“两个务必”,自觉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六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七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七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