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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十三、提请市政府讨论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三十四、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三十五、市政府支持综合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确保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抓大事。从严控制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置。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围绕打造“阳光政府”的目标,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规范政务公开程序,明确内部运行规则和外部办事指南,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八、要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主动地向社会全面公开。 三十九、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各区县、各部门要把门户网站作为政务公开的主要窗口,进一步扩大网上查询、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范围,逐步实现网上审批、网上办公,切实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为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四十、健全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新闻发言人应当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及时、准确地向媒体及公众发布重要政务新闻和政务信息,及时发布通报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展示发展成就,宣传政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塑造形象,增进社会对政府工作的了解,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活动和社会事务的引导和服务作用。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须经市政府秘书长批准,涉及重要事项须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须将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发布形式、邀请媒体的范围以及拟发布的时间等,提前一个月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机制 四十一、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定期邀请人大代表议政,按规定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例会。 四十二、市政府要加强与市政协的经常性联系,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市政协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市政协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政治协商作用,不定期通报全市经济形势和政府工作情况,及时办理政协提案,定期邀请市政协委员议政。 四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四十四、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确保依法、公正、高效行使权力。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妥善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亲自接访约访群众,组织机关干部下访,协调解决好重要信访问题。 四十七、要认真办理“市长信箱”、“政务信箱”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向信访人回复办理结果。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围绕“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要求,全面实行行政问责制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强化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法治意识,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不断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