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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1]146号
【颁布时间】 2011-05-22
【实施时间】 2011-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7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无锡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14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突发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06〕223号)即行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无锡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2011年5月修订)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1 编制依据

  

  1.3 处置原则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火灾(ⅰ级)

  

  2.2 重大火灾(ⅱ级)

  

  2.3 较大火灾(ⅲ级)

  

  2.4 一般火灾(ⅳ级)

  

  3 组织体系

  

  3.1 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3.2 现场应急指挥部

  

  3.3 处置小组

  

  3.4 力量编成

  

  4 监测预警

  

  4.1 信息监测

  

  4.2 指挥支持系统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5.2 分级响应

  

  5.3 救援程序

  

  5.4 信息发布

  

  5.5 现场清理

  

  5.6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理

  

  6.1 损失评估

  

  6.2 补偿措施

  

  7 保障措施

  

  7.1 医疗保障

  

  7.2 交通保障

  

  7.3 通信保障

  

  7.4 队伍保障

  

  7.5 安全防护

  

  7.6 装备保障

  

  7.7 物资保障

  

  7.8 技术保障

  

  7.9 教育培训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紧急处理工作,形成领导一元化、指挥智能化、决策科学化、保障统筹化、防范系统化的应急机制,进一步增强防灾减灾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迅速有效地预防和扑救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无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处置原则

  

  统一指挥,分职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救人优先,减少损失。救火先救人,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第一要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同时要保护好救援人员的安全。

  

  快速反应,科学施救。快速出动与科学处置是取得救援行动效果的两大关键要素,争分夺秒救援,规范处置程序,采取科学措施,实行集中民主决策,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增强救援能力。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平时就要将预防火灾工作做好,不断强化队伍、装备建设以及演练工作,做到预防火灾与应急救援的有机结合。

  

2 事故分级


  

  

  本预案适用于在无锡市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的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另行制定。按照火灾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特别重大火灾(ⅰ级)、重大火灾(ⅱ级)、较大火灾(ⅲ级)、一般火灾(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火灾(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造成100人以上受伤(中毒);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造成10万人以上紧急疏散转移的火灾事故。

  

  2.2 重大火灾(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受伤;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紧急疏散转移的火灾事故。

  

  2.3 较大火灾(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

  

  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危及6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受伤;造成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紧急疏散转移的火灾事故;发生在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大量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石油化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发生在大型化学危险品仓库、化工库、石油库、堆积大量可燃物资的综合库,集贸市场、货场、商场,易燃液体和气体贮罐区;发生在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建筑密集区;发生在火车站、汽车站、广播电台、邮电等重要交通、通信枢纽;发生在大型图书馆、档案馆、陈列馆,列为省级以上重点文物的古建筑;发生在市、市(县)、区和镇政府机关,金融机构,重要科研单位、电子计算机中心;发生在正在举行的重大活动的场所的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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