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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引导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完善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信用服务机构退出机制,增强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风险和责任意识。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公信力。建立信用服务机构长效监管机制,净化信用服务市场。 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采取科学的管理方式,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营造有利于信用服务机构平等竞争的环境。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依法向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分级别、分层次地开放企业和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资源,有效解决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征集难、成本高等问题。 表8 信用服务行业(市场)建设的重点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市主要领导任组长,进一步充实与强化市信用建设领导小组的职能。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办)要加强对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工作;加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的规范管理,充实平台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的专门人员。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将规划的主要任务、主要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地、各部门。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行业信用监管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健全组织,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的日常管理工作,因地制宜,扎实推进。 二)完善政策法规 在现有基础上,在国家法律框架内,立足杭州,继续建立和完善包含规范征信活动、信息标准、共享与披露、信用奖惩、市场监管等内容在内的信用政策法规体系,增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外在约束。 研究出台《杭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应用管理办法》、《杭州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和应用管理办法》,切实做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和应用有法可依。加强有关信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建设力度。研究出台《杭州市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制度,规范信用服务行为,培育和规范管理信用服务市场。适时出台《杭州市社会信用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作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性法规,进一步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原则、内容和管理体系。有重点、有步骤、循序渐进地制定公平交易、信用控制、反不正当竞争、商账追收、信用担保等其他与信用相关的法规规章。 建立健全信用监管与奖惩体系,逐步形成失信惩戒和诚信褒奖机制。强化政府部门对分管领域的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分类监管制度,严厉查处各类失信行为。建立诚信褒奖机制,对守信企业,在监管中采取倾斜政策,降低其商务成本,并探索在融资、税收、行业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加强监督检查 做好规划实施的评估和监督工作,实施动态跟踪和管理,及时研究完善对策。建立健全信用建设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制度,明确各部门在公共征信数据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中的权责关系,将信用信息征集和应用等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增强各部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构建征信数据平台有效运转的长效机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部门参与信用建设工作,对杭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指导、考察和监督。 四)加强资金保障 加强财政资金在个人和企业征信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应用方面投入的引导作用,鼓励民间资本、社会法人资本、风险投资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形成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为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五)加强队伍建设 优化信用人才结构,培养一支业务过硬、熟悉市场的信用人才队伍。加强信用职业教育,注重对信用专业人才的信用教育培训,对信用从业人员实施资质认证。加强信用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在杭高等院校开设信用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信用理论教育和研究的专业人才。鼓励在杭高校开展信用专业研究和学术交流。 六)推动区域合作 在国家及省的指导下,积极主动推进区域信用合作,加强优势互补,减少协调成本。凭借政府联合征信系统二期建设的契机,稳步推进征信系统与人民银行有关信息的连接。加强和浙江省企业征信系统与个人征信系统的合作,扩大采集信用信息的来源。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和管理职能,进一步创新信用制度,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和倡导信用产品使用,组织开展诚信创建活动,营造区域诚信优良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