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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1]139号
【颁布时间】 2011-06-14
【实施时间】 2011-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8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1〕1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任务分工,逐项抓好落实,进一步强化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坚决有效遏制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

  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

  


  今年1-5月,全市共发生立案道路交通事故389起,死亡72人、受伤471人、财产损失965327元,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比上升4.35%,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为深入贯彻省、市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13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6月上旬至2011年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进一步强化重点企业、车辆、驾驶员的源头监管,严厉查处机动车超员超速、无牌无证、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积极推动道路安全隐患整改治理,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使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客运市场和车辆通行秩序进一步规范,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得到有效治理,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比去年明显降低,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和涉及客运车辆的道路交通亡人事故,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建设“平安厦门”、“文明厦门”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整治重点及分工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管理整治

  

  1.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整治(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安监局、农林局)

  

  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含农机驾驶人)、教练员、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资质和培训质量的监管,严把机动车教练员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关,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无培训许可证件经营、租赁经营、挂靠经营等非法经营行为,促进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认真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有效落实优胜劣汰机制。交警部门在核发驾驶证时要向驾驶人调查其对培训机构的满意程度,每季度统计各驾驶培训机构学员一次性通过考试率和重考人次情况,以及3年以内驾龄驾驶人的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记录(包括处拘留、吊销驾驶证或罚款2000元以上的违法类型)和重大交通事故情况(包括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致人重伤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致人死亡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要对相关统计数据和学员评价情况进行排名,在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数据排名情况,定期评选“优秀驾校”、“优秀驾驶教练员”。对于综合评价较差的培训机构,视情采取警告、限制招生和取消培训资格等处罚措施。今年7月15日前,交警部门要统计、公布今年前二季度的培训质量信誉情况,并评选出第一批“优秀驾校”和“优秀驾驶教练员”。

  

  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发证整治(责任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农林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安监局配合)

  

  加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发证的监管和整治,规范考试场地和考试程序管理制度,严肃查处考试把关不严、违规办理驾驶证等行为。3年驾龄以内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要对其驾驶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在考试、培训中存在徇私舞弊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要严格对培训机构和考试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

  

  (二) 机动车检测维修和报废回收整治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整治(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工商局配合)

  

  质监、工商部门要通过明察暗访、不定期抽查等方式,检查我市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企业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存在未持证上岗、检测把关不严等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发现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通报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因检测检验把关不严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交警部门要通过邮寄、短信等方式逐一告知临近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辆所有者或管理者,督促其及时参加检验;逾期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列入“黑名单”,经查获后依法扣留并强制检验或强制报废。属于营运机动车逾期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通报交通运输、安监部门,予以暂停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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