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11]36号
【颁布时间】 2011-06-13
【实施时间】 2011-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9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广东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接上页]


  实施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开展粉尘、高毒物质危害严重行业专项治理,实施重点行业(领域)尘毒危害防治示范工程。淘汰粉尘危害严重的小矿山、小水泥、小冶金、小陶瓷等企业。开展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治。对产生职业危害的设施、设备及作业场所进行治理。切实防范产业转移过程中职业危害事故隐患的转移。

  

  强化职业危害监管。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协调和重大事项通报机制,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引导企业优先采用职业危害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加强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严厉打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查处职业危害案件。

  

  (三)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健全应急救援体制机制法制。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协调联动和预测预警工作机制,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加强应急救援区域合作。加快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整合,建立健全资源共享、调度统一的安全生产应急机制。建立救援队伍社会性服务补偿机制。加快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立法,逐步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加快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和大中型企业应急管理体系。加快矿山、公路交通、建筑施工、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的国家级、区域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化工企业聚集区、矿产资源聚集区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一体化示范建设。鼓励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建立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完善应急管理支撑体系。完善企业与政府应急预案的衔接,建立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预案报备制度,到2015年,实现高危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率达到100%.推进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到2015年,基本完成省、市、县三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高危行业中央驻粤企业和省属企业应急平台建设。加强省、市、县三级重大危险源动态数据库建设,推进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构建重大危险源动态监管及监控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体系。

  

  (四)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安全档案并抓好制度落实。督促企业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保障安全投入。强化企业全员安全技能培训,切实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益。

  

  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严格企业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开展经常性的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全面推动安全生产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深入开展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支持和引导企业进行安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的落后产能,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提升监管监察执法能力。

  

  完善监管监察执法体系。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体系建设,理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综合监管。明确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确保做到统一协调、权责明晰。推进安全生产事权制度改革,扩大市、县安全监管部门管理权限,做好安全监管工作上下级之间的衔接对应。进一步加强基层安全监管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安全监管、执法监察、应急救援、职业卫生监管等体系。应急救援、职业卫生监管监察执法工作全面铺开,执法能力明显提升。着力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型矿产资源基地安全监管工作,并纳入当地政府安全监管体系。实施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培训工程。

  

  改善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条件。推进安全监管部门工作条件标准化建设,到2015年,市、县、镇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基础设施建设达标率分别达100%、80%以上、60%以上,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法交通专用工具、现场监督检测装备、职业危害快速检测装备、听证取证装备等全部配备到位。改善一线交警执勤条件,将高速公路交警营房建设纳入高速公路建设。实施农机安全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工程,完善各级农机管理机构的专用执法及检测装备配置。加快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装备建设。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