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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1]76号
【颁布时间】 2011-06-21
【实施时间】 2011-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1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政综〔201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十三届政府2011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完成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三年任务的攻坚之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考核,要依据《方案》明确的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细化具体措施,确保今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取得明显实效。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福州市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福州市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 工作目标

  

  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基本完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重点任务。全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参保率继续保持在95%以上,新农合参合率继续稳定在98%左右,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20元;全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00%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如期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实现每个乡镇有一所乡镇卫生院,每个街道有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断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继续推进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医药卫生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便民惠民措施普遍得到推广。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1)全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参保率继续保持在95%以上。继续落实新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职工及其退休人员参保工作,重点解决好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大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职工、落实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参保。继续做好港澳台在榕就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群体的参保工作。扩大城镇居民医保,做好老、低、残、幼参保工作,继续推进全日制高校大学生参保,多渠道解决困难大学生负担问题。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经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2)进一步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全市参合率继续稳定在98%左右。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2、逐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保障能力

  

  (1)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20元。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达到75%,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通过多种形式使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按照“先行试点,稳步推开”的原则,在我市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取消门诊特殊病种的起付门槛,实行零起付线结算办法,即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实施药品零差率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就诊门诊特殊病种时,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取消起付线,直接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医保定点服务机构即时结算。同时,根据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结余情况,实行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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