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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1]167号
【颁布时间】 2011-06-20
【实施时间】 2011-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1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州市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接上页]


  完善配套管网,提高污水处理厂处理率和收集率。已建正常运行的马尾青州污水处理厂、快安污水处理厂、福清融元污水处理厂、长乐污水处理厂、大学城污水处理厂、连江城关污水处理厂、罗源污水处理厂要进一步加大管网配套力度,切实做好清污分流,日处理水量分别达到2.1万吨、1.8万吨、11万吨、2.5万吨、3万吨、2.3万吨、1.2万吨,并确保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已通过调试的连坂污水处理厂、长安污水处理厂、闽侯南通污水处理厂、永泰县污水处理厂、闽清县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水量分别达到3万吨、1万吨、0.6万吨、0.6万吨、0.6万吨以上;福清元洪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应于2011年6月底前通过调试,日处理水量达到0.6万吨;浮村污水处理厂应于2011年10月底前通过调试,日处理水量达到1.5万吨;闽侯荆溪污水处理厂应于2011年底建成投运;已满负荷或超负荷稳定运行的洋里污水处理厂、福清融元污水处理厂一期、祥坂污水处理厂要加强监管,确保出水水质稳定达标,全年污水处理量、进水浓度不得低于2010年水平。

  

  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所有新建污水处理厂均要同步配套建设中控系统和在线监测系统,现有运行参数、在线监测数据未完全接入中控系统或中控系统无法保存1年数据的,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县(市)区将扣减减排量。要完善生产运行档案台帐,记录污水处理关键设施、实验室化验、自动在线监控等运行和维护情况,健全污水处理厂减排应急预案,完善异常情况报备制度,市、县建设部门、环保部门应加强指导,对污水处理厂管理不规范、出水水质超标的,应扣减运营费。

  

  规范污泥处置。市城乡建委、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要求,全面开展污泥处置试点工程,促进污泥处置的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杜绝污泥未经处理直接进入环境。要建立健全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制度,对外运污泥要按照规范要求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二)优化产业结构,全面开展结构减排。

  

  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皮革、造纸等行业整治意见,落实造纸、制革、制药、纺织印染、化工、冶金、建材等行业的淘汰治理。一是2011年6月底前,淘汰全市所有皮革加工企业,对已在2010年底前淘汰的3万标张/年以下皮革企业和关闭的污染严重皮革企业,要严格监管,确保关停到位;二是2011年6月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单条生产线,下同)、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单条纸机生产线,下同)、石灰法制浆工艺、窄幅宽、低车速的高消耗、低水平造纸机;三是2011年6月底前,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强制使用小浴比染色设备和工艺,限期淘汰单位产品水耗超标的染色设备和工艺;四是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生产装置;五是2011年底前,淘汰土烧结、30平方米及以下烧结机、化铁炼钢、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铸铁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和电炉(机械铸造和生产高合金钢电炉除外)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六是2011年底前,淘汰三山美兴玻璃厂等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淘汰年产1000万块以下的砖瓦生产企业,18门以下砖瓦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着手淘汰7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中低档建筑陶瓷砖、20万件/年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七是2011年底前,淘汰铝自焙电解槽、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小预焙槽,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八是2011年底前,淘汰100万吨/年及以下生产汽、煤、柴油的小炼油生产装置及二次加工装置,土法炼油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质量、能耗等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淘汰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兰炭(干馏煤、半焦)、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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