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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1]167号
【颁布时间】 2011-06-20
【实施时间】 2011-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1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福州市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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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园区必须全面实施集中治理。所有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必须于2011年6月底前全部建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者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2010年底前已建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者已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的工业园区,要加快管网配套,确保2011年底前工业园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市、县级工业园区要于2011年底前开工建设并于2012年底前完成集中治理工程。已投入运行的江阴、青口工业区污水处理厂,要完善中控系统,加强污水处理厂工艺调整,做好污泥处置和按规定要求转移,确保出水稳定达标。

  

  实施重点排放工业废水的行业全行业深度治理,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提高水回用率。所有废水排放量在1万吨/日以上的化工、造纸、纺织染整、食品、制革、制药、电镀行业工业企业,要规范建设污水处理(或预处理)设施中控系统、在线监测系统。2011年重点开展造纸、印染、制药、农副食品等行业废水深度治理,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量。造纸行业在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定的吨产品废水排放量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水回用率,其中废纸制浆造纸企业吨产品废水排放量要于2012年底前低于10吨,力争低于5吨;印染行业要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加大水回用力度,2012年底前单位产量废水排放量力争下降50%左右,水回用率应达到50%左右,进一步节水减污。

  

  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对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重金属污染企业进行重点监管,积极引导电镀企业入驻福州市电镀集控区,福清永竑电镀污水处理厂要配套建设中控系统,并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监管,严格规范污泥等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和转移。

  

  (五)开展农业面源水污染物控制,全面治理畜禽养殖污染。

  

  严格控制畜禽和江河湖库水产养殖总量。各县(市)区政府在确保肉、蛋食品供应需要的前提下,要严格控制各区域畜禽和江河湖库水产养殖总量,于2011年6月底前坚决关闭、拆除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强制拆除现有分布在闽江、敖江、龙江干流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所在湖库的投饵类、施肥类网箱养殖场(点)。

  

  制定畜禽养殖规划,推广包括猪-沼-果、沼气发电、畜禽粪便资源化等畜禽养殖发展模式,引导养殖业有序发展,流域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全面完成禁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禁建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采用改进养殖方式,推广采用生物发酵床、垫草垫料养殖,且垫料还田利用或生产有机肥;对于不能改进养殖方式的,必须实施全过程综合治理,包括建设雨污分离污水收集系统、采用干清粪的方法收集粪便、尿液进入沼气池发酵处理、沼液经生化处理或多级氧化塘处理后达标排放或灌溉还田、粪渣和沼渣通过堆肥发酵制取颗粒有机肥或有机无机复混肥。对禁建区内未能在2011年内完成养殖方式改进以及全过程综合治理达标任务的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生猪散养户,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在2011年6月底前提出关闭计划,并在2011年底之前对其全部实施关闭。可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也必须按照上述要求改进养殖方式或者进行全过程综合治理,2011年各县(市)区完成治理的养殖数量(头/只数),应占当地养殖总量(头/只数)的50%以上。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减排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减排计划,健全减排工作责任制,定期召开减排工作会议,健全减排工作责任追究制,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企业要按照各级政府要求,主动开展减排工作,积极筹措资金,开展污染治理,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减排项目。对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优先安排环保资金补助;对不按规定落实减排工作的企业将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并向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列入企业征信系统。

  

  (二)建立减排部门联动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分工,建立污染减排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减排情况分析会,通报进展,分析问题,共同研究措施加快推进。环保部门负责对火电厂、污水处理厂、国控、省控企业等重点减排单位的监察、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对已安装并联网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实时监督、定期比对,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责成企业整改。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督促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污染减排工作,科学、合理控制畜禽养殖业发展规模,指导督促畜禽养殖场(小区)整合、提升、优化;监督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指导督促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采取改进养殖方式或者实施养殖废物、废水综合治理,配合做好农业减排项目核查核算工作。经济主管部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指导督促企业开发技术改造和污染减排,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督促地方政府关闭、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监督、推进、实施老旧机动车淘汰,负责科学合理控制柴油机动车增长速度,配合做好机动车减排项目核查核算工作。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养殖污染减排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拆除水源保护区内网箱养殖点。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并设立减排专项资金,加大减排监督管理体系资金投入和重点减排项目的扶持力度。统计部门负责定期向环保部门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行业发展、能源消耗、人口增长情况,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污染减排核算和统计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开展减排效能监察工作,督促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减排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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