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1]167号
【颁布时间】 2011-06-20
【实施时间】 2011-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1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州市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接上页]


  积极推进集中供热,拆除集中供热范围内小燃煤锅炉。鼓励燃煤电厂发挥抽气供热的作用,对周边企业集中供热。以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替代小型燃煤锅炉,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覆盖范围内的企业应实施集中供热,拆除中小锅炉。福清市要逐步淘汰、拆除江阴电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长乐市要于2011年底前完成纺织、染整厂集中供热的调研,2012年启动集中供热工程。

  

  加强行业整合,降低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严格新上项目总量指标调剂,对造纸、印染、化工、皮革、合成革、火电、建材等重点排污行业,实行全行业排污总量控制,新上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必须在企业内、行业内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或者实施深度治理腾出指标,确保企业内、行业内增产减污。鼓励实行行业内排污总量控制的传统重点排污企业“上大压小”,通过整合、提升或者通过引进规模大、工艺技术和设备先进、消耗低、排放小的企业,促进行业升级优化。禁止新建、扩建皮革企业项目,其总量用于调剂我市其他新上化工项目。

  

  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和清洁生产。按期建成投运福清核电站。严格控制新上中小规模燃煤锅炉,福州市“五城区”继续实施禁煤工作,加快推广使用清洁燃料;“禁煤区”外,新建燃煤(重油)锅炉规模不小于20吨,对燃煤锅炉规模小于20吨的应优先采用清洁能源。对无法进行集中供热或热电联产覆盖范围外的小型燃煤锅炉,要实行煤改天然气(lng)或改电。实施皮革、造纸、制药、纺织印染、化工、电镀等重点污染行业全行业强制清洁生产。建立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实行在用机动车环保差别化管理,缩短高排放车辆的淘汰周期,逐步削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2011年底前基本完成对在用机动车核发环保标志,制订和实施无标车和黄标车部分道路限行方案,建立和完善限行监控系统,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予以注销。

  

  (三)全面实施二氧化硫工程减排,开展火电行业脱硝工程。

  

  现有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脱硫烟气旁路,必须全部实施铅封。华能电厂要于2011年底前完成所有机组(6台)脱硫旁路拆除(封堵),可门电厂和江阴电厂要于2011年底前分别完成1台机组脱硫旁路拆除(封堵),其余机组2012年底前完成所有机组脱硫旁路拆除(封堵)。完善火电厂脱硫设施中控系统和在线监测系统等脱硫设备,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进一步完善脱硫设施运行档案台帐,建立异常情况报备制度和减排应急预案,确保脱硫设施的日脱硫效率不低于95%,月投运率不低于95%;加强对脱硫废水和脱硫石膏的处置管理。

  

  已建成脱硫设施的钢铁、印染等企业要加强对脱硫设施和烟气在线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摸索脱硫产物的利用途径,完善设施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设施运行档案台帐资料,烧结机和35t/h以上的锅炉(窑炉)脱硫设施脱硫效率不低于80%,脱硫设施月投运率不低于90%;对35t/h以下的锅炉(窑炉)脱硫设施脱硫效率不低于70%,脱硫设施月投运率不低于85%;焦化企业要完善焦炉煤气脱硫脱氰工程,硫化氢脱除效率要达到95%以上。市城乡建委、市经委要协同推进lng建设,确保建陶企业、福耀玻璃改造的用气需求。福清市要督促福耀玻璃窑炉生产线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重油改lng,并配套安装低氮燃烧装置。闽清县要围绕建陶业清洁能源改造,促进产业升级,已改天然气的10家建陶企业要确保实现稳定使用清洁能源。

  

  限期建成投运火电厂脱硝装置。已采用低氮燃烧或者已建脱硝装置的华能电厂一期、三期和可门电厂二期,要加强运行管理维护并加快脱硝设施改造,确保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对脱硝效率无法达到70%以上的,必须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改造;未采用低氮燃烧或者未建设脱硝设施的,分批限期在2013年底前全部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和建成投运脱硝设施,其中华能电厂二期脱硝设施改造于2011年底前完成改造,可门电厂一期和江阴电厂脱硝设施改造必须于2011年底前开工建设。配套自备电站的企业,nox排放浓度要低于100毫克/立方米,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进行低氮燃烧改造或加装脱硝设施。开展非电行业脱硝试点,各县(市)区要着手开展辖区内规模大于20蒸吨的锅炉和烧结机、球团机的低氮燃烧改造。

  

  (四)开展工业园区综合整治,继续实施工业废水深度治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