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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
【颁布时间】 2011-06-11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2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甘肃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11年5月27日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刘伟平

  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甘肃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具体承办对同级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必要时也可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事项。

  

  各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机关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二)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或执行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工作大局的;

  

  (四)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监督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监督机关提出的建议的;

  

  (五)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规范性文件或颁布行政命令的;

  

  (六)维护公共安全或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隐患不力,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命财产损失的;

  

  (七)采取行政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处置群体性事件明显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滥用职权,非法干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查处的;

  

  (十)所承担的重要工作事项被政务督查机构两次发出催办通知书,无正当理由仍未按期完成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信息公开与告知义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公开的;

  

  (二)不依照规定的形式和期限实施公开的;

  

  (三)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或隐瞒应当提供的政务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违反政务公开和行政告知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擅自设立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或继续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

  

  (二)擅自增设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审批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审批申请违规予以受理的;

  

  (四)受理行政许可、审批后不依法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或对申请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予受理又不依法说明理由的;

  

  (五)对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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