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2号
【颁布时间】 2011-06-23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4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2号――关于修订电焊机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接上页]
申请整机认证时,整机内的关键元部件(指附件2中加*的元部件)应按对应要求单独送样进行检测,关键元部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证书的,可免于单独检测,但应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必要时)供认证机构核查。

  4.2.1.2 样品真实性

  通常情况,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 必要时,认证机构可采取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4.2.1.3样品数量

  申请单元代表性型号样品数量见附件1,补充试验样品数量视代表性型号样品覆盖申请单元内产品的安全要求的实际情况而定,代表性型号样品与补充试验样品在能覆盖申请单元内系列产品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减少补充试验样品数量和补充试验项目。

  随整机单独检测的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的样品数量以及相关要求见附件2。

  4.2.1.4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 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 检测标准

  (1)gb 15579.1 弧焊设备 第1部分:焊接电源

  (2)gb 15579.11 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11部分:电焊钳

  (3)gb 15579.12 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12部分:焊接电缆耦合装置

  (4)gb 15578 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

  (5)gb 10235 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

  (6)gb 15579.6 弧焊设备第6部分:限制负载的手工金属弧焊电源

  (7)gb/t 8118 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

  (8)gb/t 15579.5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5部分:送丝装置

  (9)gb/t 15579.7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7部分:焊炬(枪)

  注:上述标准适用版本及要求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执行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认证委托人应通过查询网站等方式主动获取相关标准版本更新信息和认证检测标准执行要求(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国家标准委网站:www.sac.gov.cn)。

  4.2.2.2 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为相关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其中标准gb/t 8118的检测项目为噪声和湿热条款(第6.15、6.16条)。

  4.2.2.3 检测方法

  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以及标准所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4.2.3 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允许认证委托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视为认证委托人放弃申请;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认证机构按照规定的内容组织制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并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和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

  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委托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在生产企业能获得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4.3 初始工厂检查

  4.3.1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照确保产品一致性、促进认证结果持续有效的原则,由认证机构针对工厂的“职责和资源,文件和记录,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例行和确认检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不合格品的控制,内部质量审核,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包装、搬运和储存”等内容制定相应产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实施细则,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公布实施。同时,还应按照《电焊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附件3)进行核查。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按照每个生产者(制造商)、每种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至少包括目证试验和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标明的产品名称、型号、技术参数以及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信息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标明的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性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的样品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