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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目证试验项目至少为例行检验项目(见附件3)。 4.3.1.3检查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产品及其加工场所。 4.3.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工厂检查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与型式试验同时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及分布确定,一般为1至4 个人日。 4.3.3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检查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任一不合格的,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申请,认证终止。 4.5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之日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时间及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果评价、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因检验项目不合格,生产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当整机的关键元部件和材料需要进行单独检测时,其检测所需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型式试验时间按关键元部件单独检测的周期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时间)。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生产企业提交的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从收到认证费用之日起计算时间)。 4.6 获证后的监督 4.6.1获证后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的监督包括年度跟踪检查,监督抽样检验以及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通常跟踪检查和监督抽样检验同时进行,但也可分别进行。 4.6.2年度跟踪检查 认证机构在进行常规年度跟踪检查时,应优先安排在企业的生产季度内进行,并应优先采用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检查。 特殊跟踪检查原则上采取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检查。 同一生产场地、不同生产者(制造商),应分别接受跟踪检查。 认证委托人应在规定的周期内接受跟踪检查,否则按不能接受跟踪检查处理。 4.6.2.1跟踪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从初始工厂检查起,每12个月内至少进行一次跟踪检查。 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4.6.2.2跟踪检查内容 年度跟踪检查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和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工厂进行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此外,还应按照《电焊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3)进行核查,以及检查“ccc”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 4.6.2.3 跟踪检查时间 跟踪检查的时间根据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6.2.4 跟踪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跟踪检查结论。跟踪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不合格结论;发现不符合项的,工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检查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跟踪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4.6.3 监督抽样检验 认证机构应根据上一年度监督抽样检验结果、行业质量状况、企业质量状况制定年度监督抽样检验方案(电阻焊机除外,电阻焊机的抽样检验仅在必要时进行)并负责实施。每一认证单元最多抽取1台/套代表性样品。 监督抽样检验用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地点可以是生产线末端、仓库、市场/工厂销售网点。 认证机构每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市场/工厂销售网点抽取一定数量的获证产品用于监督抽样检验。认证委托人、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应提供必要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