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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类变更指表中关键件的与变更类型a相对应的控制参数发生变化,a类变更应经过认证机构的批准。 b类变更指表中关键件的与变更类型a相对应的控制参数未发生变化,仅与变更类型b相对应的控制参数,即制造商发生变化。 4、对于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变更,可向认证机构备案后实施;否则应经过认证机构的批准。 (1)变更类型属于b类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可采取备案方式的变更。 (2)如变更的关键件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目录的,则应获得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证书。 (3)有符合下述要求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负责人(以下简称认证技术负责人): 认证技术负责人由生产者(制造商)(若为odm生产,则由生产企业)任命/授权,并经认证机构认定;认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独立行使其职能的权力及能力;认证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其它生产者(制造商)(若为odm生产,则不得兼任其它生产企业)的认证技术负责人;认证技术负责人变更时,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应报认证机构并重新认定。 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职责:负责企业内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元部件和材料的变更备案审核、批准;负责按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及时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批准/备案,确保备案信息准确;负责填写变更备案记录,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保存变更批准/备案记录;负责生产企业及其获证产品的一致性。 (4)生产者(制造商)和生产企业具有良好的信誉。 附件3: 电焊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注:1)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2)例行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3)确认检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如工厂不具备测试条件,可委托有资质实验室检验。 附件2: 电焊机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实施要求及修订说明 一、实施要求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焊机》(编号:cnca-01c-015: 2011)是电焊机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依据,自实施之日起替代《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焊机》(编号:cnca-01c-015: 2007)。 二、修订说明 (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以下简称117号令)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1. 明确了认证证书的5年有效期及有效期届满时换证的要求。 2. 与相关法规和认证规则衔接,统一了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撤销规定要求,明确需遵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执行。 3.根据117号令,调整了认证机构根据产品特点、质量状况等具体情况实施跟踪检查分类管理和合理确定跟踪检查频次的要求。 4.根据117号令,补充了对样品真实性的要求,明确了相关职责。 (二)单元划分的合理化。 1. 单元划分更加合理,在控制认证有效性的前提下,适度放宽单元划分原则。 2. 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零部件不再作为单元划分的依据,提高了单元划分的可操作性。 (三)对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变更实施分类管理,简化变更程序。 1. 对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变更采取a、b类分类管理,将50%的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纳入变更简化流程管理。 2. 明确变更备案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要求和职责。 (四)删除了部分不易管控的关键件,进一步明确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的控制参数和相应检测要求,便于认证各方理解和掌握,提高了可操作性和检测一致性。 (五)调整了《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相关规定。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由认证机构按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原则及要求自行制定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实施。 (六)其他认证要求的合理化修改。 1. 补充了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2. 增加了型式试验样品获取方式。 3. 根据认证实际操作情况,对认证时限要求进一步完善。 4. 明确年度跟踪检查应优先安排在生产季、优先采用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 5. 送样要求的描述更为准确。 6. 针对部分标准换版修改了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七)规范性文字修改。 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统一使用“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实验室”等规范称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