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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工厂应在抽样后10日内寄出样品,指定的实验室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向认证机构报告检验结论。 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抽样检验的项目。具体的检验项目依照认证机构制定的监督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认证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监督抽样检验结果及评估报告报国家认监委。 4.6.4年度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跟踪检查结论和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准许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不合格的按照5.3规定执行。 4.6.5认证机构的跟踪调查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并根据跟踪调查的结果对认证证书的状态进行相应的处理。 5. 认证证书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证书的有效性 原则上,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跟踪检查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变更的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使用的关键元部件和材料的控制参数(见附件2)或涉及整机安全的设计、电气结构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批准/备案。 5.1.2.2变更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批准变更或需进行样品测试/工厂检查,如需样品测试/工厂检查,测试/检查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代表性型号样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 5.1.2.3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指由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任命/授权,并经认证机构认定的认证技术负责人对拟备案的内容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向认证机构备案后实施,具体要求见附件2。 变更备案时,误报、漏报、提供虚假信息均视为变更无效,认证机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 扩展程序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认证产品单元的覆盖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委托人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认证机构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包括标准版本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做补充试验或工厂检查;确认合格后,可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代表性型号样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5.2.2试验及样品要求 按4.2的相关要求执行。 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认证机构应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撤销的认证证书。 5.4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图略 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标签)、模压或铭牌印刷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6.4 标志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 7.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电焊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原则及样品数量
电焊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原则及样品数量(续表)
附件2: 电焊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及变更要求
说明: 1、检测要求列明的标准自动适用其现行有效版本,如遇特殊情况,由国家认监委另行说明; 2、对于加*的关键件,在初次申请整机认证时,具体要求见正文4.2.1.1; 3、变更类型(a类、b类)的说明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