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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完善市场服务体系,夯实市场发展基础。进一步推进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统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加快推进房地产交易与登记大厅建设,为房地产市场提供安全,便捷的交易平台。要在实现一体化与“一站式”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错件率。健全房屋权属登记规则,加快解决影响居民房屋产权发证的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发展住房信息咨询、估价、经纪、测绘等中介服务,把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引入房地产测绘领域,使需求方有更大的选择余地;积极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完善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机制,为住房消费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和信贷支持;发挥政府信息资源对市场的导向作用,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开发、消费者理性消费。 3、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十二五”期间,要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责,多措并举,实行日常巡检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今后五年,要通过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促使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4、贯彻调控方针政策,保持房价基本稳定。“十二五”期间,全省要认真贯彻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方针政策,通过落实住房、土地、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政策,加强对住房市场供给和需求的引导调节,保持房价基本稳定。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大政策执行力,有效担负起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省政府对市(州)政府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的考核问责制度。 四、实现“十二五”目标任务的保障措施 (一)以结构调整为重点,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二五”时期,我省要适应居民对住房的需求,加快城市住房建设。市、县政府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居民住房状况、市场供需实际及住宅产业技术要求,组织编制城市住房建设五年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近期建设规划。为支持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居民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各地住房建设规划在明确规划期住房建设总量和布局的同时,要重点明确住房供应结构,细化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 “十二五”期间,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组织编制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应明确年度住房建设的规模、布局和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年度目标,提出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要求。住房建设计划应切实落实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住房建设规划要求,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预安排,并将确定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各地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应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十二五”期间,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各类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消费能力。积极争取住房公积金支持的政策措施,结合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以及林区、农场(垦)、煤矿棚户区等各类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构建分层次、多形式、梯度化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覆盖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各类住房困难群体,使150万户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把住房保障工作作为“十二五”期间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顺利实施。省政府将住房保障任务纳入对市(州)政府的绩效考核目标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具体措施,健全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分配公平。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监察厅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