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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1]95号
【颁布时间】 2011-06-25
【实施时间】 2011-06-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7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本政办发〔2011〕95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障民生、改善民生、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大力推进房源建筹,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逐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有效缓解异地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引进人才的阶段性居住困难,努力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政府公租房发展政策制定和落实的引导作用,增加投入,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支持房产管理部门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并经营公租房。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社会其他机构规范发展公租房,积极推动公租房投资、建设、经营与管理市场化运作。

  

  2.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展公租房应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就业和生活要求。集中建设项目应在交通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内安排,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配套设施建设。

  

  3.规范管理,灵活保障。公租房着重解决保障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主要采取实物房源长期租赁的保障方式,由政府、各类企业和社会其他机构等投资建设或筹集采购租赁型房源,定向出租给保障对象,循环使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对象。公租房的供应对象主要包括:一是在本市异地就业无房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二是在本市居住且有稳定职业、非本地户籍外来无房居住的务工人员;三是符合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而无力购买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四是本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有住房需求的引进人才。现阶段,要以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急需住房解决成年子女分居和异地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阶段性住房困难为突破口,逐步扩大保障范围。保障对象应具备的条件,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保障标准。一是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并可根据申请家庭人口规模配租不同的套型住房;二是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租赁公租房的,其租金标准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70%交纳;三是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承租政府通过市场价格租赁筹集采购的社会房源,由政府按市场平均租金的30%比例承担其租金,其余租金由个人交纳。

  

  三、大力推进公租房建设和房源筹集

  

  (一)多渠道筹集房源。公租房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公租房房源应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和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1.充分利用社会房源,鼓励各住房产权单位和城市居民将持有的单位房源和个人住房出租给政府,由政府统一向保障对象提供公租房租赁房源;

  

  2.企业事业单位现有或自建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

  

  3.在经济适用住房、危旧房改造和商品房开发中集中新建或按一定比例配建部分公租房;

  

  4.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产)业园区,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建设公租房;

  

  5.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或社会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并持有和经营公租房,或由政府回购。

  

  (二)约定配建要求。在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商品房开发过程中,集中新建或配建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新建或配建公租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等事项,并在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约定。

  

  (三)鼓励社会建设。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其他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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