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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5.4 一般事件(ⅳ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一般事件:(1)指一次造成旅游者伤病10人以下;(2)旅游团被境外接待方甩团或扣团,无法继续行程;(3)旅游者遭遇恐吓、抢劫或歧视,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4)旅游团参加体育观摩、文化庆典等群体性旅游活动以及旅游探险等专项旅游活动发生意外;(5)深圳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其他情况。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6 工作原则 1.6.1 以人为本,救援第一。以保障出境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目的,调动一切可能的力量为涉事出境旅游者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治、救援和救助。 1.6.2 迅速反应,减少损失。事件发生后要迅速反应,抓紧动员和协调国内外力量投入应急救援,做到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实施救助,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制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6.3 服从指挥,协调配合。全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处理突发事件的要求,服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主动配合协调,保证完成各项处置工作。 1.6.4及时报告,信息畅通。事发之后,涉事旅行社、外事机构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向上级部门及相关单位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尤其是事发现场的旅行社工作人员必须边协调救援边向各相关单位报告。各相关单位及相关部门要保证信息畅通,确保救援及时到位。 2 组织体系 2.1 设立市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2.1.1发生出境旅游突发事件时,启动由市文体旅游局、市外办(港澳办)组成的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体旅游局。 2.1.2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我市旅行社组团出境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国家和省级应急预案启动前做好各项前期处置工作,根据出境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积极组织、协调和配合相关部门为涉事旅游者提供救援及善后处理;及时调查、收集、整理、报告和发布有关危及出境旅游者安全的信息和突发事件救援处置信息。 2.2 联动机构 各联动机构及职责如下: (1)市文体旅游局:牵头处理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发布出境旅游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在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发生之后,及时搜集和了解事件情况和动态,向市外办(港澳办)通报情况,并向省旅游局、国家旅游局报告;根据上级要求和事件的实际情况,指导涉事旅行社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市外办(港澳办):在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发生之后,及时向省外办、外交部报告,与事发国家(地区)使领馆保持紧密联系,并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做好相关工作;协助办理政府部门相关事故处理人员的相关证件,协调帮助涉事旅游者家属和旅行社人员出境。 (3)市台办:协助处理我市旅行社组团在台湾地区旅游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向省台办、国务院台办报告,与台湾有关方面保持紧密联系,协调两岸有关方面;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做好市内各联动机构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办理政府各部门相关事故处理人员的赴台批件,协助涉事旅游者家属和旅行社人员出境。 (4)市应急办:在发生较大及以上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后,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协助市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做好事件等级的评估,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协调我市各相关部门参与处置工作。 (5)涉事旅行社:根据出境旅游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相关应急机制,做好相关出境旅游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警告或警示;平时做好应急培训工作,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发生出境旅游突发事件时,及时向市文体旅游局和有关单位、保险公司及家属报告有关事件信息,及时开展即时处置,紧密联系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地接社,必要时派出人员启动救援善后处理。 (6)其他市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能开展协助工作。 2.3 联动程序 各联动机构应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统一协调,紧密配合。对出境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按照基层先行、逐级提升、属地负责、专业处置的程序来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