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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文体旅[2011]394号
【颁布时间】 2011-06-22
【实施时间】 2011-06-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7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旅行社组团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6 应急保障


  

  

  市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各联动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及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种保障工作。

  

  6.1 组织保障

  

  市、区两级政府,市文体旅游局、市外办(港澳办)和各组团旅行社,要高度重视出境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应急处置制度和运行机制。

  

  6.2 队伍保障

  

  在市、区两级政府,市文体旅游局、市外办(港澳办)和组团旅行社,要建立一支由出境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组成的专兼结合的境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助队伍。

  

  6.3 信息保障

  

  市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各联动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出境旅游安全保障资源信息库,将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我国使领馆及其他驻外机构、旅游救援机构、景区、宾馆、警察机构、医院的地址、电话等与出境旅游突发事件相关的各类信息进行科学管理,确保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各种信息资源能发挥作用。

  

  6.4 联动保障

  

  市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各联动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联动保障机制,确保在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信息畅通、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妥善处置。

  

  6.5 经费保障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我市处置出境旅游突发事件的需要和有关规定,为出境旅游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用于出境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保障重特大出境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支出需要。组团旅行社应推荐游客购买包含紧急救援的各种旅游意外商业保险。

  

7 培训演练


  7.1 相关机构要高度重视出境旅游安全保护知识的教育和训练工作,在平时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出境旅游突发事件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安全知识和保险意识的教育。

  

  7.2 组团旅行社要根据形势需要,开展对经常组团出境的商务客户及随团旅游从业人员的应急业务培训和演练。还可根据条件,在组团出境之前,开展一些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演习和训练活动,提高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及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能力。

  

  7.3 组团旅行社在出团前,应当召开出团说明会,结合旅游目的地的情况,对旅游者进行针对性的应急培训及安全知识培训,并向出境旅游者提供有关我国驻境外目的地国家(地区)的驻外外交机构地址和电话、旅游救援电话、报警电话等应急救援信息。

  

8 监查与惩处


  8.1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8.2 对在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 附 则


  9.1 我市旅行社组团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发生突发事件的,其救助按照国家涉港澳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注重发挥特区政府的作用,未尽事宜参照本预案处理。我市旅行社组团赴台湾地区旅游发生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处理。

  

  9.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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