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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 预警机制 3.1 制定预警制度 各联动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出境旅游安全信息监测、收集、通报、评估和发布制度。 3.2 预警信息收集 各联动机构要加强相关信息的监测、收集。重点监测和收集以下信息源信息: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环境信息、公共安全信息、公共卫生信息、自然灾害或灾害预警信息、旅游投诉信息、国务院相关单位如外交、旅游、安全、民航等信息。在各联动机构信息监测、收集和分析的基础上,要做好预警信息的报告工作。 3.3 预警信息分级 根据信息监测结果的不同程度,将预警信息分为: 3.3.1:特别重大(ⅰ级)用红色表示。 3.3.2:重大(ⅱ级)用橙色表示。 3.3.3:较大(ⅲ级)用黄色表示。 3.3.4:一般(ⅳ级)用蓝色表示。 3.4 预警信息评估 对出境旅游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分级,国家及广东省已经定级的,严格按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级别执行。国家和广东省没有定级的,由市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收集到的预警信息进行综合汇总,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请求上级指示。重大情况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向国家旅游局等上级有关部门应急机构提出预警建议,由上级应急机构作出评估定级结论后遵照执行。 3.5 预警信息发布 3.5.1出境旅游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统一由市文体旅游局根据省旅游局或国家旅游局口径转发。 3.5.2 发布方式:可以由新闻发言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各类公共媒体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针对性的告知方式。相关旅行社等涉及出境旅游企业要对本企业接待的相关游客和员工逐人通知。 3.5.3 发布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区域或场所、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等。在有关情况证明旅游突发事件不会发生,相关应急机构调整预警的级别后,应当发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在境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领队人员和出境旅游者应立即报告组团旅行社,同时报告当地中国使领馆或代表机构,并立即向事发地报警求助,进行必要的自救。涉事组团旅行社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向市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市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必须在30分钟内口头向市政府报告,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报告。根据市政府的指示,向省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4.1.2 报告内容:组团旅行社和旅游者信息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后首次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情况;突发事件旅游接待单位及与事件相关单位的名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报告内容包括:人员伤亡情况及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团名、护照号码;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及大致金额;事件处理的进展情况、原因的分析;事件处置工作下一步安排;有关方面的反映和要求;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应急领导小组信息报告内容:应急领导小组在向上级和相关部门报告出境旅游突发事件时,应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范围、性质、动态、伤亡人数、经济损失金额、影响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4.2 分级响应 根据出境旅游突发事件的不同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特别重大事件启动ⅰ级响应,重大事件启动ⅱ级响应,较大事件启动ⅲ级响应,一般事件启动ⅳ级响应。 4.2.1 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件):市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ⅰ级响应,在国务院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下有序进行,各联动机构及相关部门应急机制全面启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妥善处置。各参与部门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联络畅通。 4.2.2 ⅱ级响应(重大事件):市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ⅱ级响应,在外交部和国家旅游局、省政府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组织和指挥下处置,各联动机构及相关部门应急机制全面启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妥善处置。各参与部门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联络畅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