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4.2.3 ⅲ级响应(较大事件):市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ⅲ级响应,在外交部和国家旅游局、省政府指导下,在市政府具体领导下,市出境旅游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处置措施,市应急办协调各联动机构及相关部门全面启动应急响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妥善处置。各参与部门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联络畅通。 4.2.4 ⅳ级响应(一般事件):市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ⅳ级响应,在省政府、省外办、省旅游局指导下,在市政府具体领导下,市出境旅游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处置措施,各相关联动机构及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妥善处置。 4.3 处置程序 4.3.1 先期处置:(1)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随团领队及当事人立即向事发地有关部门报警求助,并组织必要的自救。同时,迅速向我驻当地外交机构和国内组团社报告。(2)组团社按照我驻外外交机构的统一部署,采取必要措施,努力控制事态。(3)组团社及时向市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市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再视情况分级向市政府、省旅游局、省外办,或国家旅游局和外交部报告。 4.3.2 处置措施:(1)随团领队和当事人应当协助当地及我国驻外有关部门开展医疗急救、财产保护、安置安抚和游客转移等工作。对救助及善后处理提出建议,随时向国内报告。(2)组团社应当及时了解核实涉事旅游团队及游客情况,及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掌握游客身份、保险情况、行程计划、游客家属联系方式和国内联系单位等。(3)组团社及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迅速通知旅游目的地地接社及有商业保险的旅行团涉事保险机构及国际救援机构提供紧急救援,无商业保险的旅行团视情况由国内组团社或境外地接社先行垫付医疗等救助费用,保证及时救助。地接社应协助救援,对旅游者采取帮助措施,帮助脱离危险环境,协调和组织团队转移或撤出等。(4)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国内组团单位负责人和当事游客家属尽快赴事发国(地区)参与和协助处理有关事宜,视情况派遣联动机构相关人员组成的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参与和协助处理有关事宜。(5)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随时向国家、省、市政府汇报事件进展情况并根据上级的指示组织落实相关措施。(6)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当与当事人、组团社保持紧密联系,根据需要随时做好提供信息支援、交通支持、物质后勤保障、经济支援、人员及专家支援等各项工作,积极协助当事人顺利安全返程回国。 4.3.3 后期处置:(1)善后工作:组团社应做好旅游团队回国后的游客安抚、赔偿等善后工作。(2)调查评估: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3)综合报告:出境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程序结束后,有关责任单位要在24小时内将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材料报告市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市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分别向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4)责任认定及游客赔付:事故灾难类责任认定由事发地政府警察部门等有法定权利的部门认定,事故责任方依法赔付,涉事各方差距较大无法达成一致的,通过外交或司法途径解决。(5)保险赔付:组团社协助游客做好各种旅游保险的申报、申请紧急救援及事后保险理赔工作。保险机构应按照保险合同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垫付资金和保险理赔工作。 4.4 应急结束 4.4.1旅游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应明确应急结束。 4.4.2 应急结束后,市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涉事组团旅行社应在1周内向市政府及省旅游局、省外办等有关上级单位提交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等。 5 信息发布 我市旅行社组团出境旅游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由市政府新闻办发布,或授权市文体旅游局、市外办(港澳办)发布。发布媒体包括本市报刊和广播电视、深圳政府在线网站。市文体旅游局和市外办(港澳办)根据需要设立热线电话,接受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