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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对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和价格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二级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也要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未达到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要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不认真落实的,要公开通报批评;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新农合补助以及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挂钩。 第十八条 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对配送企业进行考核评估,并对配送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如在考核评估和督促检查中发现配送企业未履行配送合同义务的,责令改正。配送企业如已不具备按合同供应药品能力或出现违规经营假劣药品以及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取消配送资格,且一年内不得参加基本药物配送招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