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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发[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6-14
【实施时间】 2011-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7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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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达到一个目的。以维护城乡居民健康权益为中心,全面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达到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的目的。

  

  四、考核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

  

  1. 乡镇卫生院考核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服务数量、质量、医疗费用、药房规范建设;药品零差率销售执行情况。

  

  (2)公共卫生服务: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工作。

  

  (3)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情况。

  

  (4)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开展情况。

  

  (5)人事财务管理情况。

  

  (6)卫生院建设与管理。

  

  (7)群众评价与监督。

  

  (8)县级行政卫生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健康体检,家庭出诊、家庭护理指导、家庭病床等服务数量,医疗安全、工作效率、诊疗费用,药品使用。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家庭健康档案及药品零差率执行情况等内容。

  

  (2)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覆盖人口、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3)社区服务与管理:财务管理、人员和岗位设置、双向转诊等内容。

  

  (4)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情况。

  

  (5)群众满意度评估。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考核内容

  

  (1)工作数量;

  

  (2)工作质量;

  

  (3)劳动纪律;

  

  (4)医德医风。

  

  五、考核程序与方法

  

  (一)考核体系。

  

  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考核标准对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区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职工进行考核。市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每年对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结果年底进行一次复核,复核比例不少于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的5%。

  

  (二)考核时间。

  

  县、区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每年6月上旬,12月下旬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2次集中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对职工进行2次考核。

  

  (三)考核形式

  

  1. 查阅资料。统计报表、工作记录、疫情报告、疫苗接种、处方、病历等相关文件和医疗文书。根据下达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通过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健康教育人次,卫生知识知晓率;防疫疫苗的接种人次;传染病预防治疗和干预管理的人次;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精神病管理和人数,预防和管理的频次;儿童保健的人数和次数;孕产妇保健的人数及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的次数;老年人保健的人数,体检的次数等指标进行考核。

  

  2. 现场检查。内部设置、医疗设备服务流程,庭院绿化、环境卫生及就医环境。

  

  3. 走访调查。入户走访不少于20户,进行问卷调查,了解满意度。

  

  4. 召开座谈会。随机组织本院不少于30%的职工和若干患者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运用

  

  1. 考核结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2. 考核结果运用

  

  (1)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分值在70分以下的,按补偿标准的70%拨付;考核分值在70~89分的,所得分数除以90计算出得分比率,作为财政补助经费的依据。考核分值大于90分的,按100%拨付。

  

  (2)奖励先进,惩戒后进

  

  对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县(区)前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县(区)最后二至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3次考核均位列全县(区)最后二至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去负责人职务。

  

  (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的考核结果运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引进的优秀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卫生专业技术带头人和长期扎根农村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绩效工资分配时可给予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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