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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发[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6-14
【实施时间】 2011-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7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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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承担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补助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费用等。

  

  (3)其他收入,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第十五条  经常性收入核定。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并考虑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影响合理核定。其中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按照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承担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其他收入核定。根据以前年度其他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第五章 核定支出


  第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构成:

  

  (1)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正常运转支出。

  

  (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包括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养和人才招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支出等。

  

  (3)其他支出,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

  

  第十九条  经常性支出核定。人员经费按市编制等部门申报并经省批复的编制数和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其中绩效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等综合核定,其中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核定。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核定。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养和人才招聘、重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其他支出核定。根据以前年度支出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第二十二条  经核定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政府多渠道筹资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由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

  

第六章 绩效考核及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下达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补助金额;对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考核,在正常增幅内的,按规定范围和标准给予一般诊疗费补偿;对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对经常性收支差额进行结算。具体考核办法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年初按照服务人口及核定的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由市、县(区)财政预拨70%的补助资金,其余30%年终按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经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不低于90%。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基金补助。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部分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将现有门诊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具体价格为10元/人次。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参保、参合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或新农合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城乡居民在门诊就医的各项诊疗信息实时上传至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首先进行审核。每月25日将按照审核后的门诊医疗服务项目和规定的一般诊疗费补助标准,分别从各项基金中拨付当月补助资金的70%,其余30%年终根据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卫生等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一次性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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