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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具体奖惩办法由县级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七、工作要求与组织实施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事等部门落实和细化《抚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抓紧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完善考核办法创新考核方式,增强可操作性,提高考核质量。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绩效考核做为落实医改方案的重要措施抓好落实。成立专门机构,确定专人负责,严肃考核纪律,保证考核客观公正。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追缴经费,并依法追究责任。 县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4 抚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工作,按照卫生部等9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5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要求,结合抚顺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 基本药物目录指《辽宁省2009年度基本药物中标药品目录》。 第四条 抚顺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监督管理,以及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统一招标和监管。 各县、区要明确对基本药物制度的监督管理部门并建立监督管理机制,负责本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对配送企业配送基本药物进行监管。 第二章 配备使用 第五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第六条 承担社区卫生服务的二级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在诊疗活动中优先使用,满足患者使用基本药物需求。 第三章 招标配送 第七条 基本药物由省统一网上集中采购,市负责招标确定配送企业。 第八条 中标的配送企业应与省确定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签订配送合同,方可将基本药物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送关系确定后,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第九条 各县、区具体负责基本药物制度的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在中标的配送企业中确定本单位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与之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并将药品购销合同报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各县、区具体负责基本药物制度的监督部门应指导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http://www.lnypcg.com.cn)进行网上订购基本药物。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将基本药物价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实施之日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药品可在60天内继续使用,属于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不高于省基本药物中标价销售。 第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严格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第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组织和制度,强化临床药事管理工作,完善医师处方、药师调剂监督检查和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考核办法,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各区、县具体负责基本药物制度的监督部门对本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