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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1]36号
【颁布时间】 2011-07-06
【实施时间】 2011-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3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中医医疗与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基本要求(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中医医疗与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北京中医药大学,各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单位,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督导组成员:

  为创新中医药临床科研组织模式,构建适合中医自身特点的研究方法,进一步提高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中医临床研究的能力和效率,按照2011年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中医医疗与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基地建设单位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按照《要求》内容,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确定具体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共享系统建设,并于7月20日前将有关安排报我局科技司。

  二、请各基地及时与中国中医科学院联系,共同研究推进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科技司。

  三、基地业务建设督导组将依据《要求》适时对各基地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务求2012年年底前至少要在重点病种研究方面应用共享系统。

  四、联系人及电话:

  科技司中医科技处(基地办公室)

  王思成  陈 军(010-59957712)

  中国中医科学院

  谢 琪(010-64014411转2401)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中医医疗与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基本要求

  (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推进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业务建设,充分利用临床实践中产生的大量信息开展高质量研究,根据《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和《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指导意见》,特制定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中医医疗与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

  第二条  基地中医医疗与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是基于临床科研一体化理念,遵循临床流行病学与循证医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标准化、规范化的基础上,充分整合计算机、数理统计、数据挖掘、人工智能等方法构建的中医临床研究的技术平台。

  第三条  共享系统建设的目标是遵循中医临床研究特点,针对基地利用临床实际数据开展研究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构建临床数据采集、管理与利用的技术支撑体系,实现医疗与临床科研信息共享,整体提高基地中医临床研究能力和效率,使基地成为在国家中医药服务和科技创新体系中,发挥龙头作用的现代化、高水平中医临床研究机构。

  第四条  基地共享系统建设应由医院主要领导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安排专项经费,统筹规划,协同推进。

建设原则


  第五条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共享系统建设的基本要求与技术指南;各基地根据医院信息化的状况,作出共享系统建设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分步实施。最终形成能够满足基地临床研究需求的共享系统。

  第六条  需求主导,务求实效。以重点病种的临床研究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与数理统计等方法,为形成高质量、国内外同行认可的临床研究数据提供技术支撑。

  第七条  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共享系统建设应以医院信息系统为基础,与检验、图像等管理系统等紧密结合,充分利用已有资源,优化配置,系统集成,技术共享,避免出现新的信息孤岛。

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各基地所在省级管理部门在提出总体要求的基础上,将定期对各基地共享系统建设进度与质量进行检查。

  第九条  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立的国家中医医疗与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专家指导小组,为基地共享系统建设的实施方案把关,为系统建设提供技术咨询和业务指导。

  第十条  中国中医科学院为基地提供共享系统的共性产品及技术服务;参加项目的整体部署和人员培训;参与并指导制定建设规划方案;不断深入研究并解决共享系统的关键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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