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1]82号
【颁布时间】 2011-06-20
【实施时间】 2011-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4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11年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11年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1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2011年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洛阳市2011年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实施方案

  


  为全面提升全市人力资源素质,扩大城乡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承接产业转移,推动产业集聚区发展,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2011年全民技能振兴工程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以高技能人才培养为龙头,以推进全民技能提升为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完善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发挥政府指导调控作用和市场调节作用,统筹协调利用全市各类培训资源和资金,建立健全职业能力培训体系和机制,形成有利于全民技能提升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推动技能人才队伍梯次发展,为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目标任务:加快培养一大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能人才队伍,建立培养体系完善、评价使用科学、激励保障措施健全的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逐步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初、中、高级技能人才比例日趋合理的格局。

  

  --全年计划完成各类职业技能培训27.8万人。其中,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就业计划”培训3万人,“阳光工程”培训2.2万人,“雨露计划”培训0.9万人,退役士兵和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0.8万人;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储备培训15万人;失业人员转岗职业技能培训2.6万人;创业技能培训0.3万人;企业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3万人。

  

  --职业院校在校生规模达到14万人,技工院校在校生规模达到4万人,年招收新生1.2万人。

  

  --新培养高技能人才0.8万人,职业技能鉴定人数达到4.4万人。

  

  二、工作重点及责任分工

  

  (一)大力推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就业计划”。

  

  紧紧围绕承接产业转移和产业集聚区建设,承接产业转移的需要,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为产业集聚区建设提供人力资源支撑。采取走出去,请进来,调研、研讨、经验交流、现场会、督促、督察等有力措施,大力实施农民工技能振兴工程,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引导性培训。各县(市、区)按照以培训促就业、抓特色创品牌的原则,培育好栾川县钨钼产品深加工实用人才培训基地、嵩县大学生创业园孵化基地、新安县大粒樱桃种植实用人才培训基地、孟津县平乐农民牡丹画培训基地、宜阳县电子元件人才培训基地、宜阳县硅产品深加工人才培训基地、伊川县铝产品深加工人才培训基地、洛宁县玩具制造实用人才培训基地、偃师市巨风葡萄种植培训基地、汝阳县服装加工培训基地和洛龙区大棚蔬菜种植培训基地等11个大型培训基地。2011年计划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3万人。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二)积极推进实施“职业教育攻坚计划”。

  

  紧紧抓住河南省人民政府实施职业教育攻坚计划的机遇,围绕职教攻坚计划目标要求,充分调动社会、行业、企业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积极性,打破部门、行业、所有制界限,想方设法为各技工院校争取省厅财政支持、银行贷款、企业投资等资金投入,专项用于建设实训基地、更新教学设备、购置实验器材、改善基础设施、引进师资队伍、实施教学改革等项目,积极改善我市技工院校的办学条件。为我市技工院校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有力地支持我市职教攻坚计划的实施。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