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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6-11
【实施时间】 2011-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4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三、进一步提高城乡建筑物抗震设防能力

  

  (六)强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制度,依法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把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选址、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严格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相关行业的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确保新建、改扩建工程及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100%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推广应用成熟可行的抗震新技术。加大城市危旧房改造力度,逐步完成城镇建筑危旧房改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对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城市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加快进行拆迁建设和加固改造,逐年消除抗震设防不达标、结构抗震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

  

  牵头部门(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震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加强农村抗震设防管理和服务。继续实施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强化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新建农居抗震设防的指导管理。农村新建公用建筑要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建设安全民居的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积极引导农民在新建住房时采取科学的抗震措施,支持农民改造达不到抗震要求的住房。加强对农村建房抗震设防的技术指导,建设一批农村民居地震安全服务中心,为农民提供建房选址评估、房屋设计及施工、工匠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服务。结合新农村建设、移民整体搬迁等建设农村民居示范工程,加强示范工程推广工作,推进农村抗震民居比例大幅度提高。

  

  牵头部门(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地震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八)提高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能力。继续实施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建设。开展学校、医院、商场、文化体育场馆等重要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物的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和加固工作。加强对学校、医院、超限高层和大跨度结构建筑等大型公共建筑抗震设防管理,新建、改扩建、加固的学校、医院等人群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要高于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

  

  牵头部门(单位):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地震局、省文化厅、省商务厅、省体育局、省文物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强化基础设施抗震设防和保障能力

  

  (九)提高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能力。严格执行道路(含桥梁)、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等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市政公共设施的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强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施工、运营及应急处置的全过程管理,针对市政公用设施存在的薄弱环节,制订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避险能力。

  

  牵头部门(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全面提升交通基础设施抗震能力。严格落实公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设施抗震设防标准,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人口稠密地区适当提高设防标准。加强公路、铁路、桥梁的巡检,对处于地震活动断层及地质灾害易发路段、危险路段及时整治改造。完善交通运输网络,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运力征集、调用机制,增强应对巨灾的综合运输协调能力和抢通保通能力。

  

  牵头部门(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厅、省民航机场管理局、太原铁路局

  

  (十一)加强电力、通信保障能力建设。本着安全性和经济性相结合的原则,适当提高电力、通信系统抗震设防标准。优化电源布局和电网结构,对重要电力设施和输电线路实行差异化设计,加强重要用户自备保安电源的配备和管理。加强公用通信网容灾备份能力建设,提高基础电信设施防震能力。结合卫星通信、集群通信、宽带无线通信、短波无线电台等各种技术,建设应急通信网络,保证震时应急通信畅通。

  

  牵头部门(单位):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

  

  (十二)提高水利工程、输油气管线等重大工程的抗震能力。优化抗震设计、施工,确保重大工程安全。加强抗震性能鉴定与核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开展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加强输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化工企业的管理和维护,防止地震引发次生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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