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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1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6-11
【实施时间】 2011-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4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的意见

[接上页]


  六、创新城镇化发展体制机制

  

  (一)建立健全规划协调监督机制。以“一核一圈三群”为重点,编制和完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三个规划在规划目标和空间布局上要做到协调统一,各类专项规划要与城乡规划相互衔接,形成统一的空间框架。强化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的职能,对同级政府审查和审批的各类规划及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要经过规划委员会的审议和统筹协调,实现“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体化”。按照加快推进城镇化的要求,建立城乡一体的规划管理体制,强化对规划制订、修改和实施的监督检查,维护规划的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建立以财政为基础、政府融资平台为主渠道、土地增值收益为补充,引导民间投资、产业资本投入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城镇建设的投融资服务体系。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城镇化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城乡规划编制和融资平台的资本金;加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城镇市政公用设施投资的比例,增加地方政府债券规模。整合壮大省、市城镇化投融资主体,建立市、县级政府融资平台,实现城镇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规范投融资管理,形成规范化的城镇化投融资平台。通过公私合作开发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引导大型企业集团参与城镇建设,支持外资投向城镇建设。加强与开发性金融机构合作,推动发行城镇投资建设债券、市政建设债券和股票;设立城镇化建设产业投资基金,充分利用各类社会资金,形成市场化、专业化的投融资模式。

  

  (三)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户籍管理制度,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落户条件,解决进入城镇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农民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城镇户籍;引进的人才,招商引资达到一定数额或者投资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民工获得市级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有其他突出贡献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在所在城镇落户。创新暂住人口服务和管理,逐步在全省实行按居住地登记的户籍管理制度。

  

  (四)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节约集约用地。通过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为城镇群和城镇发展预留空间。适当集中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优先保障“一核一圈三群”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以农村“田水路林村矿”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为平台,解决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及新农村建设用地,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可进行调剂。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村人口进入城镇定居规模挂钩制度,为发展较快的城镇创造发展条件。逐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转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进入土地市场流转。

  

  (五)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统筹城乡社会发展,实施社会保障全覆盖工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三项制度覆盖城乡,实现人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基本生活有保障的目标。建立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城镇非就业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新农保覆盖步伐,逐步实现城镇企业职工和非就业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之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农合之间、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保证城乡各类人群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顺畅进行,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的顺利转移。推进以社会保障“一卡通”建设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力争2012年实现全省覆盖、全国联网、标准统一、功能兼容。以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公租房为重点,加大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实现住有所居。

  

  (六)创新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政策。加大财政对城中村、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和煤矿沉陷区治理的支持力度,同时要创新政策,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加快改造进度。推进城中村综合转制,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保障问题。

  

  七、加快推进城镇化的措施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省人民政府成立省城镇化推进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全省城镇化工作,研究解决城镇化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一核一圈三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组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把城镇化推进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并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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