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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11]53号
【颁布时间】 2011-07-13
【实施时间】 2011-07-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5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接上页]
3.1市委宣传部。把握抢险救灾应急宣传工作导向,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宣传单位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工作。

  3.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筹集、使用安排和救灾物资的筹措供应。

  3.3市财政局。负责筹集救灾资金,做好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3.4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市地灾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收集灾情信息,及时向市地灾应急指挥部报告地质灾害情况,并负责地质灾害的现场调查、评价工作,组织力量加强监测,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的部署和技术指导工作,并对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做出统计评估,为政府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依据;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3.5市公安局。督促和指导当地公安机关维护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对灾区个别地段实时交通管制、疏堵保通,严厉打击、严密防范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案(事)件、群体性事件。

  3.6市城建委。组织、协调有可能发生或已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危房检查,指导群众安全转移;组织、协调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

  3.7市民政局。及时掌握灾民安置动态,负责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分配、调拨工作,协助灾区各级政府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和生活救济;及时向市地灾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3.8市交通委。定期对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巡查和复查。对于尚未直接影响公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纳入监测体系,落实监测预警等各项措施。对于已直接影响公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迅速采取应急排危除险措施。对特别重要的地质灾害隐患,要编制专门应急预案。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组织力量抢修因地质灾害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抢险救灾路线的畅通;在地质灾害危险路段设立醒目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3.9市水务局。监测预警和排险工作。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组织抢修受损毁的水利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3.10市教育局。组织指导本领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和排除危险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学校做好转移工作,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3.11市卫生局。组织指导本领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和排危除险工作。组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队伍,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3.12武警郑州支队。按市地灾应急指挥部的要求,部署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并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3.13市人防办。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功能齐全,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安全避险,医疗救护,生活保障的应急场所。明确各级负责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3.14市安监局。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矿山采矿中导致的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3.15市气象局。组织有关气象台站收集气象信息,分析、预报重点灾区未来24小时降雨和天气情况,并将当日降水量实况和未来24小时降水量预报通过商定的通信方式传输给市国土资源局和其他有关单位。

  3.16市煤炭局。督促全市煤矿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3.17市供电公司。负责地质灾害区域的电力设施的巡视、检查和消缺工作,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电力供应。

  3.18郑州铁路局。定期对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巡查和复查。对于尚未直接影响铁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纳入监测体系,落实监测预警等各项措施。对直接影响铁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迅速采取应急排危除险措施,要编制专门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的治理。保障抢险救灾物资铁路运输的畅通;做好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市地灾应急指挥部报告铁路沿线地质灾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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