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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4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六、应急处置 6.1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地质灾害的处置特大型或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市主要领导或相关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协调指挥。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初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并监测掌握灾情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市人民政府在立即启动《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郑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基础上,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省地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国土资源部督导组及专家组的协助下,市地灾应急指挥部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互相协助,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转移安置、善后处置、信息报送等工作,全力做好现场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调查处理结果等按要求上报国务院、省政府、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及其他有关部门。 6.2中型(ⅲ级)地质灾害的处置中型(ⅲ级)地质灾害发生后,市主要领导或相关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协调指挥。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初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并监测掌握灾情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市人民政府将立即启动《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郑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省国土资源厅督导组及局专家组协助下,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互相协助,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调查处理结果等按要求上报省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及其他有关部门。 6.3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的处置小型(ⅳ级)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相关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同时应立即启动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调查处理结果按规定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市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协助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七、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和装备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和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和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并能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专业应急防治和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应急防治力量,平时要对其组成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并定期进行演练,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增强防范能力。各级政府要适当储备用于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灾民安置、伤员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项工作必需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和灾民生活必需品,保障在地质灾害发生时能够及时供应。 7.2通信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络,并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7.3人员撤离与安置。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在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应急预案中确定人员财产的撤离、转移路线和安置场所。撤离、转移路线的选择必须遵循安全和迅速的原则;原转移路线遭到破坏时,要根据专家的意见重新确定路线。 7.4卫生防疫保障。由市卫生局牵头组成医疗救治组,调集、安排救护车辆和医疗器材,及时开展现场医疗救治、医疗转运等工作。在技术力量不足时,请求上级医疗机构支援。对灾民临时安置场地、公共水源开展卫生消杀和卫生检测,确保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的发生。 八、善后处理 8.1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对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要做好避让搬迁或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工作。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