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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2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九、奖励与处罚 9.1奖励。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依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9.2处罚。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防治和救灾义务;截留、挪用或者贪污应急防治资金、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的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其他有关事项 10.1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10.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办〔2007〕10号)同时废止。 附件:郑州市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报告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