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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11]48号
【颁布时间】 2011-06-10
【实施时间】 2011-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5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外经贸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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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设产业服务合作实验区域

  

  加强闽台口岸、关检、电子商务等方面的合作。加密福州、厦门空港口岸对台客货运航线;通过闽台口岸数据互联互通,实现闽台贸易企业间电子原产地证传输或原产地证电子数据提前交互,提升闽台两岸电子商务和物流服务水平;建设好“台湾正品网”,实现大陆下单,大陆取货;积极争取在两岸海关、检验检疫合作中先行先试,建立闽台海关、检验检疫合作机制,推进两岸海关“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信息互换”,互认检验检疫结果;争取在平潭申请设立两岸合作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更加优惠的政策。

  

  六、建设闽台合作新机制区域

  

  充分发挥闽台经济合作促进委员会在闽台交流合作中的桥梁、纽带作用。继续推动闽台高层互访,扩大共识,增加互信;推动闽台工商团体、行业协会扩大交流对接,鼓励台湾重要工商团体、协会在福建设立办事机构,建立紧密型的闽台行业交流联系机制。根据《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推动对台湾地区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业务发展。推动形成与台湾省市县全面对接、多层次宽领域的交流合作新机制。

  

第五节 拓展闽港闽澳合作


  

  

  全面深入实施cepa ,充分发挥闽港闽澳经济合作促进委员会的作用,联手港澳推进商务和现代服务业合作,建立与港澳更为紧密的经贸合作关系。

  

  一、加强闽港闽澳商务合作

  

  拓展投资合作。继续推动和支持闽港联合开展投资环境推介、产业推介、项目推介等招商引资活动;继续与香港投资贸易促进机构、澳门贸发局赴海外联合招商;拓展渠道,利用香港贸发局的海外资源优势联合赴境外参与跨国并购。

  

  创新贸易合作。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到香港设立营销中心、运营中心,扩大对港贸易和转口贸易;鼓励企业参加香港的国际性贸易展会,支持闽港联合组织企业赴国外重点市场参办展,联合开展品牌宣传,打造“福建制造”名牌产品。发挥澳门葡语国家平台优势,持续开拓葡语国家市场。

  

  深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合作。重点推动港企积极参与我省十大新增长区域的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

  

  二、加强闽港闽澳现代服务业合作

  

  提升金融合作。鼓励香港金融机构参与我省产业基金的设立与运作;鼓励和引导香港著名投资基金参与福建企业改造、进行创业投资,发展创新科技和低碳产业。继续推动福建企业利用香港金融平台“走出去”、“引进来”,开展国际化经营。鼓励支持闽港澳经贸交流活动、人员交往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推动香港金融机构率先进入厦门金融合作先行试验区,直接参与两岸银行、保险区域化合作以及建立股权柜台交易市场等。

  

  推进物流合作。发挥香港物流优势,联合开展两岸物流分拨配送,促进闽港物流信息交换和共享,提高闽港物流营运效率。

  

  加强科技创新合作。鼓励闽港汽车零部件、资讯及通信、物流、纳米科技及先进材料、纺织及成衣等研发中心对接合作,支持闽港科研院所和高新园区合作,支持福建大型企业在香港设立科研中心。

  

  拓展服务外包合作。搭建闽港服务外包合作平台,联合承接全球服务外包。促进闽港台有关业界共同成立信息化与服务外包合作机构。

  

  加强专业服务合作。充分发挥香港专业服务分工细致,国际化程度高,有大批高素质人才的优势,支持香港服务提供者依照cepa相关规定,到福建开办会计、法律、管理咨询、中介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继续组织香港专业服务业与我省民营企业进行对接交流。

  

第六节 推动开发区科学发展


  

  

  努力发挥和强化开发区的集聚、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以更加注重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创新驱动和内生增长、项目质量和效益、环境保护和集约发展为原则,推动形成若干个工业产值超千亿元的开发区、一批竞争力强的百亿产业集群,努力建设功能布局科学合理、产业发展集聚升级、技术溢出效应彰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体制机制灵活创新的开发区。

  

  一、功能布局科学合理

  

  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发挥各类开发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的辐射带动作用。积极促进福州、融侨、东山等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和整合,推动龙岩经济开发区、宁德东侨经济开发区等有条件的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适时推动在有条件的地区新设台商投资区。遵循“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原则,推进省级开发区扩区和新设。积极推动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整合,完善功能,重点加强电子信息平台建设,提高物流服务水平。完善莆田木材加工示范区功能,用足用好国家赋予的特殊检验检疫政策。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适时在沿海有条件的港区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服务区域产业发展。争取在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或其他指定区域规划设立台资企业加工增值转口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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