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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7-05
【实施时间】 2011-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7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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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大对中医药事业投入。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投入,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重点支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合理加大中医事业费占同级医疗卫生事业费的比重。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将中医药机构纳入城市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项目建设,进一步增强中医药服务能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研究制定有利于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补偿办法。完善公立中医医院补偿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落实相关财政补助政策,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与服务。鼓励、支持、引导境内外组织与个人投资发展中医药事业,捐助支持中医药事业。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充分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

  

  (三)制定鼓励中医药服务的保障政策。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研究制定引导参保人员有效利用中医药服务的政策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中医辨证论治费、中医诊疗技术、中药饮片和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甲类诊疗目录和甲类药品目录的支付范围。在城镇医保中将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院起付线降低一个档次,对使用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和中药饮片治疗的门诊参保人员,其医药费用给予报销30%。鼓励定点医院充分使用成本低廉、利润率高的中医药服务。

  

  (四)明确部门职责。卫生部门要履行好中医事业发展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行业管理职能。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优化中医药资源配置,加大中医药事业基本建设力度。财政部门要增加对中医事业投入,激励中医药适宜技术应用,为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会同科技、教育、卫生等部门抓好中医药人才引进和学术带头人培养工作;在制定有关人才与薪酬政策时,要根据学科特点制定适宜于中医药从业者的标准要求;要制定鼓励合理使用中医药技术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经贸、农业、林业部门要加强中药生产发展规划,促进中药产业发展;加强中药材原产地保护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建立对创新中药审批的优先服务机制,支持医疗机构中药特色制剂研制,促进中医特色发挥。国土资源部门对列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中医医院基本建设项目,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用地。科技部门要推动中医药领域的科技创新,支持开展对中医药防治疾病和中药新药创制等方面的关键技术研究。根据中医药学科特点评定科研课题和成果,为中医事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知识产权部门要制定有利于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以及鼓励中医药科研成果和技术专利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政策措施。物价部门要制定体现中医药技术价值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传统制剂项目的收费标准。教育部门要鼓励中医药院校探索符合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的教育改革,支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文化部门要重视中医药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其宣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载体作用。台办、外事部门要支持中医药对台、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加强中医药行业管理。按照中医药的自身特点和规律,加强中医药行业统一规划和管理。健全中医药管理体制机制,强化中医药管理队伍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中医药管理机构,增加人员编制,配备专门的中医药管理人员,强化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水平。在全市形成机构健全、人员配套、职责明确的中医药管理体系。各级公立中医医院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中中医药人员要达到60%,非中医药人员的干部应参加中医药知识与政策培训。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综合统计制度。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建设,逐步完善标准化管理体系。建立对公立中医医院实行中医特色服务年度绩效考评制度,保证公立中医医院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中医药服务。严格中医药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假冒中医名义非法行医、发布虚假违法中医中药广告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中药行为。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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