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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1]88号
【颁布时间】 2011-07-01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9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胶州湾隧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胶州湾隧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1〕8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胶州湾隧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青岛胶州湾隧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证及时、高效、有序、妥善地处置青岛胶州湾隧道突发事件(以下简称隧道突发事件),防止事件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隧道运营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胶州湾隧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隧道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1.4隧道突发事件分类和分级

  1.4.1隧道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因水灾、地震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隧道主体结构破坏、附属设施损害等事件。

  (2)事故灾难类,主要包括因交通事故、施工维护等引发的隧道主体结构破坏、隧道附属损害、人员伤亡、车辆等火灾和爆炸、大面积停电、单向或双向停运等事件。

  (3)公共卫生类,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生化、毒气和放射性污染等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公众健康等事件。

  (4)社会安全类,主要包括恐怖袭击、聚众滋事等事件。

  1.4.2隧道突发事件分级

  隧道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一般隧道突发事件(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隧道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或交通事故拥堵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3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2)较大隧道突发事件(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隧道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或交通事故拥堵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10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3)重大隧道突发事件(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隧道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或交通事故拥堵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特别重大隧道突发事件(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含本数,下同),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隧道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或交通事故拥堵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1.5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人为本,科学决策;统一指挥,快速反应;预防为主,防救结合;专群结合,协同应对的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青岛胶州湾隧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称“应急指挥部”)

  (1)人员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副总指挥:市城乡建设委分管副主任、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市市政公用局分管副局长、市安全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市南区、黄岛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委、青岛海事局、市质监局、市总工会、市政府新闻办、市通信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国信胶州湾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称“国信公司”)、青岛公交集团、青岛交运集团、市南区政府、黄岛区政府等。

  (2)主要职责

  ①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决策部署;

  ②全面组织、协调、指挥隧道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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