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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发[20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06-28
【实施时间】 2011-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9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2011年南昌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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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继续加强和改进我市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加快提高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水平和效率,逐步实现与其它设区市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实时结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15.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16.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付使用的监管。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累计结余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收入的25%。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17.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设区市级统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8.探索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19.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20.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21.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健全完善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准入、退出机制和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加强医疗保险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强医疗保险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评估。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处罚力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2.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3.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24.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

  

  25.在全市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6.通过以奖代补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给予奖励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

  

  (五)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

  

  27.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量价挂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商贸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28.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上报省级采购机构。确保供货区域内的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由这一家企业供应。(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29.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会计核算中心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30.对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31.落实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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