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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发[20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06-28
【实施时间】 2011-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9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2011年南昌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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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确保基本药物生产供应,由供货企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配送。鼓励发展现代物流等多种手段,提高配送效率。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结构,实现规模经营。(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卫生局、市商贸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3.积极探索药品分级管理模式,全市力争有120家零售药店达到分级管理新要求。加强零售药店销售基本药物管理。(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4.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在全省统一协调下,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基本药物供货企业药品样品备案工作。完善设区市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大力强化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监督实施药品召回管理工作,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建立规范多渠道补偿机制

  

  35.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效稳定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等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6.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医保补偿政策。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合理调整制定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37.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风险基金、激励机制和奖励制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进

  

  38.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39.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40.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结合实际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41.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2.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43.探索在人、财、物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择机探索在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各选择1家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探索在公立医院试点单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44.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继续加强

  

  45.完成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任务,按照省政府下达的投资计划,在前两年基础上再建设一批县级医院(含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二甲水平、并有1-3所达标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成比较完善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

  

  46.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形成以省为单位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为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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