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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11]49号
【颁布时间】 2011-06-09
【实施时间】 2011-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0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福建省“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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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化与台港澳侨合作

  充分发挥福建独特的对台优势和在推进两岸交流合作中的先行先试作用,积极落实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建立健全闽台经济合作机制,加快建设两岸经贸合作的紧密区域;全面深化闽台产业合作,以产业转移、产业链延伸、产业协作配套为重点,加快建设闽台产业分工合作和互利共赢体系,大力推进石化、光电、汽车、装备制造等闽台产业对接专业园区建设,积极推动福州台商投资区扩区和新设立泉州、漳州等台商投资区;加大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海峡两岸(三明)现代林业合作实验区建设力度,办好海峡两岸农产品集散中心、农业技术合作中心、林业博览园和台湾农民创业园;高起点、大力度、快节奏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积极探索“共同规划、共同开发、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受益”的两岸合作新模式,推进两岸区域合作综合实验,构建两岸经贸合作特殊区域;加快推进厦门、福州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打造两岸金融服务业对接示范基地和两岸金融合作先行先试前沿平台;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台湾投资,促进闽台双向投资。继续实施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加强和深化与港澳的投资合作、贸易合作、金融合作、物流合作、旅游合作、服务外包合作、专业服务合作等,建立与港澳更为紧密的经贸合作关系,进一步提高与港澳合作的机制化水平。充分发挥福建华侨华人众多、爱国爱乡、资金实力雄厚的优势,加强海外联谊,完善海外华侨华人经贸协作网络,吸引更多的海外华侨华人来闽投资兴业。

  

  

专栏3: 利用台资的重点领域和主要举措

加强闽台产业深度对接。积极承接台湾产业转移,以信息、石化、机械、船舶、冶金等产业为重点,加强闽台产业深度对接,形成厦门湾、闽江口、湄洲湾等沿海一线的产业对接集中区;推进光电、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海洋等产业的对接,拓宽闽台产业对接领域;进一步完善产业链配套建设,提升闽台产业合作关联度。支持台商投资企业就地转型升级。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台湾投资兴业。

深化闽台农业合作。充分发挥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林业合作实验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的窗口、示范和辐射作用,促进对台农业资金、技术、良种、设备等引进与合作。加快漳浦、漳平永福、仙游、清流等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增设福清、永安、惠安等台湾农民创业园。推进海峡两岸农业技术合作中心、对台良种引进繁育中心和示范推广基地建设。加快建设对台农产品出口加工基地,打造两岸农产品集散中心。

提升闽台服务业合作水平。推进厦门、福州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加快海峡西岸国际采购和区域物流中心建设,建立两岸物流合作基地。加强闽台旅游合作,做大做强“海峡旅游”。加强与台湾科技研发、文化创意、服务外包、商务会展等现代服务业合作,推动台湾企业来闽设立地区总部、配套基地、采购中心、物流中心和研发中心。

建设两岸合作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按照创新合作模式、深入推进交流合作的要求,积极开展两岸区域合作综合实验,探索两岸合作新模式,构建两岸经贸合作特殊区域,建设两岸同胞的共同家园。



  四、提升开发区载体功能

  充分发挥开发区的重要载体作用,积极引导外商投资项目向发展优势突出、产业基础好的开发区集中,促进项目聚集、产业集群,提高开发区的承载和集聚能力,使开发区成为吸引外资的密集区、先进制造业的集聚区、自主创新的核心区、体制创新的先行区、绿色低碳的示范区。着力推进开发区从形态开发向功能开发转变,整合、集成、创新开发区功能,鼓励开发区之间差异化发展,避免开发区之间的同质化竞争,形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台商投资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有侧重、相互配套的发展格局。推进规模集中、产业集聚、创新集成、土地集约的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推进条件成熟的省级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开发区。推进在平潭岛内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推进符合条件的地区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持条件成熟的开发区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联动发展。鼓励和支持沿海与山区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利益共享的原则共建开发区。

  

  

专栏4: 提升开发区发展水平

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提高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元洪投资区、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和建设水平。鼓励沿海与山区共建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提高福州科技园区、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南、石狮)、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3个国家级以及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和建设水平。

台商投资区:重点提升厦门、福州台商投资区载体作用,推动台商投资集聚发展;推进福州台商投资区扩区和新设立泉州、漳州台商投资区。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提高福州(马尾)保税区、厦门(象屿)保税区,厦门(海沧)保税港区、福州保税港区,厦门(象屿)保税物流园区、福州保税物流园区,福州出口加工区、福清出口加工区、泉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和建设水平。推进在平潭岛内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更加优惠的监管政策。支持条件成熟的开发区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联动发展。



  五、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坚持利用外资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相结合,提升沿海利用外资层次和水平,扩大山区利用外资规模和领域,形成优势互补、分工合作、均衡协调的区域开放格局。福州、厦门、泉州是福建利用外资最主要的区域,要继续发挥经济外向度高和资金、人才、技术、区位、配套能力等多方面优势,在注重集约利用土地的基础上,引导外资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提高外商投资项目的技术含量,加快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断提升其在国际分工和合作中的地位,进一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漳州、莆田、宁德要充分挖掘沿海港口、产业、人文等优势,引导外资发展装备制造业、现代农业、旅游业等,培育成为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促进沿海地区全面繁荣。三明、南平、龙岩要充分挖掘比较优势、后发优势和潜在优势,引导外资发展绿色农业、机械制造业、生态旅游业等,形成外商投资新的热点区域,加快新型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山区跨越发展。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和对台优势,推进先行先试综合实验,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六、有效利用国外贷款

  适应国外优惠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投向的新变化,选择申报符合国外优惠贷款要求的项目,争取更多国外优惠贷款用于福建经济社会建设;大力拓展国外优惠贷款领域,更加突出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等,加大对职业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和交通运输等项目支持。充分考虑国内人民币和外汇资金的供给情况、汇率变动趋势和国际资本市场筹资的综合成本和风险,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重视发挥国外贷款项目在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方面的示范效应,以国外贷款项目为载体,引入国际先进理念和项目融资、项目管理、风险防范等经验,推动引资与引智、引制结合。加强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做好国外贷款项目的筛选、储备和项目前期工作,健全国外贷款项目法人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国外贷款项目前期阶段的审查制度、申报阶段的还贷承诺规范制度、还款阶段的还贷责任制度,建立有效的国外贷款转贷和担保机制,加强对国外贷款项目“借、用、还”全过程管理;做好国外贷款项目后评估工作,为后续国外贷款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提供借鉴。保持外债合理的期限结构、币种结构和债务人结构,防范和化解外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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