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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鼓励卫生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二)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级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中医、药、护、技各职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我省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最高等级为三级职员。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0、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数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士(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执行。 12、根据我省地区经济、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以及卫生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专业技术水平和承担医学教学、科研任务的情况,对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见附件2)。 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 (1)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 (2)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3)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4)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卫生事业单位设置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向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重点学科岗位倾斜。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3、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4、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省、市、县、乡镇四个层级的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等确定,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见附件2)。 考虑我省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首次岗位设置时,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省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 15、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卫生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其他领域原则上不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 (四)特设岗位设置 16、卫生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卫生事业单位职能,以及因业务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不受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17、卫生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市(州)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一)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18、卫生事业单位中,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19、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