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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0、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21、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 (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等级 2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名称。 (三)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岗位的设置、任职条件和人员聘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全省统一控制和管理,其岗位的设置、任职条件和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3、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条件,主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其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4、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卫生事业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具体条件。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6、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现行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其中受聘到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所学专业必须与所聘岗位的专业要求一致或相近; (2)具有本专业岗位所要求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3)取得国家对本专业岗位所要求的执业(职业、从业)资格。 27、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四级(即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8年; (2)五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5年或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10年; (3)六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5年; (4)八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九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5年或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10年; (5)九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5年; (6)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4年。 28、首次岗位设置时,对获得下列荣誉者可直接聘用至本单位相应级别的最高级等级(一、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另有规定):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湖南省科技领军人才、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或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 (2)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3)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湖南省优秀专家; 29、对少数工作业绩突出、成绩显著、技术拔尖的专业人才,首次岗位聘用时,任职期内取得下列业绩中任2项、4项、5项者,其基本任职年限可分别放宽1年、2年、3年: (1)入选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二、三层次人选; (2)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地厅级科技成果奖(排前3)者; (3)主持完成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科技项目、课题者; (4)省市级以上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同时担任市级一级以上学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长; (5)担任本单位(或同级以上单位)中层干部职务满5年者; (6)完成组织选派的“三援一扶”任务连续工作满6个月及以上者或连续3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