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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人社发[2011]86号
【颁布时间】 2011-07-05
【实施时间】 2011-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3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54、本指导意见由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1:

  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情况一览表

  

序号

工勤岗位

工  种

1

医疗服务工作岗位

含防疫员、护理员、妇幼保健员、消毒员、配膳员、病案员、医院收费员、卫生检验员

2

医疗仪器设备维修服务工作岗位

含x射线机机械安装维修工、x射线机电器安装维修工、x射线管测试工、医用电子仪器修理工、医疗器械、玻璃仪器检修员、灯检工

3

医用商品服务工作岗位

含医用商品营业员、医用商品供应员、医用商品保管员、医用商品运输员

4

中药培管工作岗位

中药材种植员、中药材生产管理员、中药材资源护管员、中药材收购员、中药调剂员、中药购销员、中药验收员、中药保管员、中药养护员

5

中药加工工作岗位

含中药材净选润切工、中药炮炙工、中药配料工、中药粉粹工、中药提取工、中药合成工

6

中药药剂工作岗位

含中药药剂工、中药煎膏剂工、中药片剂工、中药冲剂工、中药包装工、中成药试剂工、中药药剂员

7

医技服务工作岗位

含医用气体工、口腔修复工、医用污水处理工、医用实验动物饲养工、医技工

8

西药药剂工作岗位

含片剂压片工、片剂包衣工、注射液调剂工、输液剂灌封工、口服液调剂工、西药药剂员、药理实验工

9

西药制检工作岗位

含合成药卤化工、菌种培育工、微生物发酵工、制剂及医用制品灭菌工、理洗瓶工、冷冻干燥工、制剂质量检查工、制剂包装工、药物分析工、微生物检定工、药品保管养护工、药品化学试剂分装员

10

综合服务工作岗位

含摄影师、保育员(幼师)、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或打字文印岗位、报刊资料收发员、话务员、收银(结算)审核员

11

后勤保障工作岗位

物资供应岗位(含物资采购员、物资供应员、物资调运员等)、物资保管岗位(含物资维护保育员、仓库保管员等)、汽车驾驶岗位、水电泥木岗位、电梯电话仪器维修岗位、制冷工作岗位、锅炉房工作岗位、污水处理工作岗位、宿舍管理工作岗位、楼宇控制工作岗位

12

其他工勤服务工作岗位

放射诊断科登记工作岗位、送(煎)药工作岗位、供氧中心值班及送氧工作岗位、标本送检工作岗位、实验室勤杂工作岗位、医疗垃圾收集(焚烧)工作岗位、太平间工作岗位

13

后勤服务社会化工作岗位

保安工作岗位(含保安员、联防员、内看守、门卫值班员等)、保洁工作岗位(含病房卫生员、公共区域保洁员)洗衣房工作岗位、食堂工作岗位、客房(餐厅)服务工作岗位、绿化工作岗位



  

  附件2:

  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试行草案

  一、医院

  

类别

高级%

中级%

初级%

 

其中正高

三甲医院

25-30

10-20

45-50

20-30

三乙医院

15-20

5-15

40-45

35-45

三丙医院

10-15

5-10

40-45

40-50

二甲医院

5-15

5-10

35-40

45-60

中心卫生院

3-5

25-35

60-72

一级医院(含其他乡镇卫生院、事业单位医务所、社区服务中心)

3

 

20-30

67-77



  说明:传染、结核、精神、血吸虫病及疗养院等医院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参照同病床数医院控制。承担医学院校研究生培养任务以及国家或省级重点科研项目的三级医院,高级岗位比例经批准可增加1-5%,中级岗位比例经批准可增加3-8%。

  

  二、公共卫生机构

  

类别

高级%

中级%

初级%

 

其中正高

省级机构

25-30

10-15

45-50

20-30

市、州机构

15-20

5-10

35-40

40-50

县级机构

50万人口以上的县

12-15

5-8

35-40

45-53

30-50万人口的县

8-12

4-6

30-35

53-62

30万人口以下的县

5-8

3-5

25-30

62-70



  说明:对于湖区血吸虫病较为严重的县区,高级岗位比例经批准可增加1-3%,中级岗位比例经批准可增加3-8%。

  

  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试行草案

  

类别

一至二级小计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

≦%

≦%

≦%

≦%

≧%

省级

5

2

3

20

40

35

市州级

5

1

4

20

40

35

县市区级

5

 

5

20

40

35

乡镇级(含社区医疗卫生机构)

 

 

 

25

40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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