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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人社发[2011]86号
【颁布时间】 2011-07-05
【实施时间】 2011-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3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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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现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不符合“双肩挑”条件的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可作 “双身份”人员对待,在首次岗位设置中可占用管理岗位职数,保留专业技术职务相关待遇,但不参与分级。首次岗位设置完成后,凡需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须调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凡继续留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不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44、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的,应具备所聘岗位的基本条件。其中,由工勤技能岗位流动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并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45、首次岗位设置时,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可列入管理岗位类别,以本单位管理岗位总量内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和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岗位数为基数,其高、中、初级岗位比例不超过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并按岗位设置规定程序及权限报政府人社部门核准。

  

  46、首次岗位设置时,卫生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人社部门已核准的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岗位调整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卫生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步到位。

  

  首次聘用时所在类别岗位不足时,按照其现聘职务或岗位,在单位岗位总量内暂时占用其他类别空余的岗位职数予以过渡,但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调整结构,加强管理,逐步实现三类人员结构与三类岗位结构相一致。

  

  首次设岗聘用完成后,要坚持对岗聘用,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工勤技能等级与岗位所需任职资格不符的,不得聘用相应等级,也不得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对于现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超过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和结构比例的,现有在聘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职数竞争上岗,富余在聘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现聘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由单位根据岗位职数、结构比例和实际情况,制定逐步消化的措施,经主管部门和政府人社部门同意后实施。

  

  47、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卫生事业单位,可由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政府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在总的结构比例内根据情况统筹考虑,调剂使用。

  

  48、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完成岗位聘用后,应将各级各类岗位聘用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情况认定表》等相关表格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对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对符合岗位管理和岗位聘用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并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八、岗位工资兑现时间

  

  49、凡在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岗位工资从2011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1年11月30日以后完成的,从审批后的下月起开始执行。

  

  50、从2006年7月1日至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管理期间退休且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可以按其退休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和工作业绩,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重新计算退休费,与在职人员同步兑现相应待遇。政工系列人员参照执行。

  

  九、工作要求

  

  51、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重要基础,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卫生事业单位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52、岗位设置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卫生工作者的切身利益。各级卫生事业单位要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认真细致地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53、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原则,走群众路线,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对未按本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卫生事业单位,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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