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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银石发[2011]142号
【颁布时间】 2011-07-19
【实施时间】 2011-07-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4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关于金融支持河北沿海经济隆起带发展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关于金融支持河北沿海经济隆起带发展的意见

  (银石发[2011]142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打造沿海经济隆起带的战略部署,引导金融业进一步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大力支持沿海经济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紧紧围绕壮大沿海经济隆起带,打造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新高地的战略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建立健全多层次、多元化、开放性的金融体系为基础,以提升金融的资本聚集和资源优化配置能力为重点,以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保障,不断增强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加快打造沿海经济隆起带提供强大支撑。

  二、基本原则

  --金融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原则。金融要始终以服务经济发展为宗旨,紧紧围绕打造沿海经济隆起带对金融不断提出的新要求,科学、合理地发展金融市场,创新金融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做大做强金融产业,促进金融与沿海经济发展相适应。

  --整体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统一原则。金融要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为加快打造沿海经济隆起带提供全方位支持,同时要突出支持重点,着力推动沿海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

  --政府引导与市场导向相结合原则。金融机构既要在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引导下,增强支持沿海经济隆起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又要坚持市场取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改革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原则。金融部门要加快改革创新步伐,积极探索新的金融支持手段和方式,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同时也要强化风险意识,努力完善风险控制和分散机制,维护金融稳定。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增强金融服务能力

  1.做强银行业。大力引进境内外金融机构进入沿海地区设立地区总部、分支机构或出资设立法人机构。支持域内现有各家银行增加市县域分支机构网点,完善网点服务功能,扩大业务覆盖面。支持地方法人银行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本实力,增强经济发展支撑力。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步伐。

  2.发展证券业。积极引进优质券商进入沿海地区设立机构。支持各证券、期货营业机构增设业务网点,拓展业务空间。支持证券机构通过资产重组和增资扩股等方式,增强竞争实力。

  3.壮大保险业。支持国内外保险公司在沿海地区有序设立分支机构,支持设立沿海地区法人保险公司,积极培育和拓展区域保险市场。支持各类社会资本投资保险业,规范发展保险中介机构,实现保险投资主体和保险机构多元化。

  4.加快新型金融业态发展。推动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规范发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积极培育各类投资基金主体,支持设立沿海区域法人基金公司,鼓励组建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支持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机构拓展业务。积极争取金融机构总部到沿海地区设立后台业务、产品研发、客户服务、人员培训和数据备份等机构。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化信贷资源配置

  1.争取各家银行总行大力支持。积极争取各家银行总行将我省沿海经济隆起带规划区域列为信贷支持重点区域,促进信贷资源配置向我省沿海地区倾斜。积极争取将沿海中心城市的分支机构列入各家银行总行的重点城市行发展规划,单独配置信贷计划,努力满足沿海中心城市建设资金需求。积极争取各家银行总行扩大在冀分支机构授信业务权限,建立贷款优先审批快速通道,及时满足实体经济信贷需求。

  2.积极引入省外和境外资金。加强与资金较充裕的外省金融机构合作,采取银团贷款等方式,引入省外资金支持沿海经济隆起带重大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各家银行境外分行和代理机构的网络和资源优势,开展海外代付等业务合作,利用境外资金满足企业对外贸易资金需求。与境外银行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合作,借助境外资金满足企业融资需求。

  3.用好用活信贷额度。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规范转让信贷资产、卖出票据、与信托公司合作发行信贷资产理财产品等方式,为新增贷款腾挪空间。调整好收回再贷的地区结构,优先满足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加快产能落后项目信贷退出,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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