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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注[2011]302号
【颁布时间】 2011-07-08
【实施时间】 2011-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6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治疗冠心病心绞痛和女性更年期综合征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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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定位于减少心绞痛的发作频率、减轻疼痛程度,改善相关症状和中医证候的试验,应根据处方药物的特点及心绞痛的病情,特别是心绞痛的发作频率的不同,设计足以支持其疗效评价的试验疗程。在早期的探索性研究中,建议选择病情较轻的患者,在符合伦理学原则的基础上,采用安慰剂对照。

  3.若针对减少心血管事件终点指标,需要有足够多的病例数和较长的试验疗程。

  稳定性心绞痛和不稳定性心绞痛的病理机制不同,症状表现、病情、治疗原则、预后区别很大,临床试验应分别设计与观察,试验结果分别统计。出于对安全性的考虑,建议首先研究试验药物对稳定性心绞痛的疗效,初步了解药物的生物活性后,再用于不稳定性心绞痛适应症的研究。不稳定性心绞痛的临床试验一般应在基础治疗的基础上采取加载治疗的试验设计。

  

  (二)试验分期

  不同试验分期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试验目的有所区别,临床试验设计不同。

  i期临床试验:试验药物预期用于冠心病患者,故一般认为可能具有心血管活性。在进行常规观察项目(如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的同时,应关注药物心血管系统活性的观察。应详细观察心率、血压、心电图,必要时增加观察时点,并可考虑超声心动图以及凝血时间、血流动力学等各项相关指标的观察。

  若试验结果出现难以解释的现象,必要时,在符合伦理学原则的基础上,增加安慰剂对照,采用随机双盲试验设计,进行比较性试验,以获得更准确的信息。

  ⅱ期临床试验:作为探索性试验阶段,可有多个研究目的,如中医证候、剂量、疗程探索研究。临床试验有效性研究应遵循由易到难的原则,可首先考虑观察心绞痛分级低的患者,对药物疗效有初步认知后,再考虑纳入心绞痛分级高的患者。

  ⅲ期临床试验:作为确证性试验阶段,在目标适应症范围、剂量基本确定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扩大人群的年龄、合并症等试验范围。一般应符合随机、双盲、对照的试验设计要求。冠心病患者多为老年人,在保证安全和符合伦理学的情况下,允许ⅲ期临床试验适当向老年患者放宽年龄限制。

  

  (三)诊断标准

  1.西医诊断

  必须有明确的诊断依据。

  诊断慢性稳定性心绞痛可参考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学分会颁布的《慢性稳定性心绞痛诊断与治疗指南》。

  诊断不稳定性心绞痛可参照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学分会颁布的《不稳定性心绞痛和非st段抬高心肌梗死诊断与治疗指南》。

  2.中医证候诊断

  中药复方制剂中医证候的选择应符合方证相应的基本原则。按照权威、公认的原则选择中医证候诊断标准。目前仍可参考2002年《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的中医证候诊断标准(见附录1)。

  亦可根据药物的特点、目标适应症特点,依据中医理论自行制定,但应提供科学性、合理性依据,并具有临床实际可操作性。

  (四)受试者选择

  1.纳入标准

  根据试验目的,处方特点及临床前试验结果制定合适的纳入病例标准,包括冠心病的分型、分级、中医证候、危险分层等。所有的病例选择应符合伦理学要求。应注意患者的年龄要求。

  2.排除标准

  排除标准需根据药物的特点、目标适应症的情况,考虑有效性、安全性及伦理学等因素合理制定。

  一般应排除合并严重心脏病、恶性高血压、严重心衰、严重心律失常、介入治疗后3个月内、应用心脏起搏器者;排除影响心电图st-t改变的其他原因,如心肌肥厚、左束支传导阻滞、洋地黄药物影响、电解质紊乱等。有冠状动脉疾病以外的病变引起的胸痛、在试验前数月有过心肌梗死(至少三个月)及有梗死前症状的也应排除。

  若以冠心病稳定性劳力性心绞痛作为研究对象,应排除静息时有心绞痛发生患者。运动试验应注意禁忌症。

  不稳定性心绞痛除排除以上人群外,尤其应鉴别心肌梗死前期的症状。

  

  (五)中止/退出标准

  根据冠心病心绞痛疾病特点,制定严格的试验中止标准和紧急处理措施,尤其是运动试验应具有针对性。

  急性心绞痛发作一般在应用硝酸酯类制剂后3~5分钟内缓解。在缓解急性心绞痛发作的药物研究中,应密切观察患者服药后的反应,如不能及时缓解,应考虑是否为药物的疗效不佳,或者为心肌梗死前期症状,必要时退出试验,并进行相应的紧急处理,保证受试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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